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151036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永川府办发〔2011〕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0〕323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逐年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区委、区政府始终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区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大量涉农资金,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但目前在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职责不够明确、责任不够落实、管理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强农惠农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各单位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的重要性,强化强农惠农资金是“高压线”的法纪意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强农惠农资金真正惠及农村和人民群众。

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切实解决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和纠风部门组织协调、涉农部门各司其职并密切配合、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监督管理对象:涉及强农惠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是区级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镇街及其工作人员、村社及其干部、实施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个人。

监督管理范围:中央、市、区和镇街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救灾资金、扶贫资金等10类强农惠农资金。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包括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治理、农村能源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土保持、乡村公路建设、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二)涉农奖励补贴类资金。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粮食基础能力建设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畜禽良种补贴、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渔业补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扑杀补助、退耕还林补助、天然林保护资金、森林工程建设资金、绿化长江建设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资金、产粮(油)大县奖励、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三)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类资金。包括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科技、新农村现代物流网络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面的资金。

(四)农业综合开发类资金。包括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资金。

(五)农村综合改革类资金。包括镇街机构改革、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化解乡村债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等方面的资金。

(六)农业防灾救灾类资金。包括特大防汛抗旱补助、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救济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等。

(七)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包括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民工培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改扩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巴渝新居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八)财政扶贫开发类资金。主要是中央和市财政用于支持我区扶贫工作的资金。

(九)库区移民类资金。包括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库区饮水、道路、困难移民住房等生活生产设施建设,移民后期扶持、口粮补贴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等。

(十)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类资金。包括用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镇街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四、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强农惠农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监督等资金综合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区审计局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各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镇街、村社组织负责本地和本单位强农惠农资金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单位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为贯彻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提供有力保证。

(二)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廉政意识

各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镇街、村社要把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文化进农村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民生赶场”和“三项活动”等活动,通过组建强农惠农政策宣讲团(队)、举办培训班和讲座、召开院坝会、组织文艺演出、编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对人民群众宣传强农惠农政策。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强农惠农政策的教育培训,把强农惠农政策宣传到农民群众,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和农民群众严格执行强农惠农政策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强农惠农资金是“高压线”的意识,提高掌握运用政策、监督政策执行的水平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规范资金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各负其责、职务行为终身负责”、“管事、管钱、监督相分离”和简便、易操作的原则,查找强农惠农资金运行中的廉政勤政风险点,制定完善资金申报、审核、立项、分配、拨付、实施、使用、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强农惠农资金流程式管理、全过程监督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

1.规范资金申报。资金申报必须符合项目的各类政策和我区相关产业发展要求及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申报,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专项资金。区级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和镇街、村社对上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特别要严禁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和虚报。

2.规范资金审核。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共同确定具体支持项目,重大事项报经区政府审定。对工程类项目立项时应实行公示公告制、现场核查制和专家评审制。

3.规范资金分配。上级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时已明确不需要再分配的,由区财政局直接下达资金预算。需重新分配的,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要求,要采取公示法、因素法、竞争式等方法结合绩效考评结果科学合理分配资金,重大事项报经区政府审批。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发展规划,商区财政局及时提出具体的建设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4.规范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应按照强农惠农资金计划进度下达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将强农惠农资金拨付到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实行区级报账制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拨付资金。对农民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凡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都要通过“一卡通”发放。任何部门或单位严禁以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税费和债务或“一事一例”等款项。
5.规范资金使用。要坚持专款专户、专账、专管、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自行将上级部门下达已指定专项用途的强农惠农资金挪用于非扶持对象及项目,变更资金用途,或违规将资金通过所属单位划转其他部门使用;严禁将资金以工作经费、管理费、会费、赞助费等名目通过下级部门或有关企业、个人转回本单位使用;严禁以编造虚假补贴对象、虚增工程量、实报少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套取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强农惠农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严禁将强农惠农资金用于购买装修办公用房和公务车辆,发放公务人员工资、津补贴、福利,用于办公经费开支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

6.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要按照《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永川府发〔2010〕1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项目投资,要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按规定进行投资评审和工程决算审计,严格控制新增支出。

7.规范项目检查和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纠正整改。区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事中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对照项目设计、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逐一验收工程内容、数量和质量。一个项目有多个渠道资金来源的,实行多部门集中验收制度,禁止多头、分散验收,防止出现同一项目以不同名目重复接受检查验收的弄虚作假行为。

8.规范绩效考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从项目组织、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方面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对考评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对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资金项目效益发挥较差和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区级部门、镇街、村社、业主单位、施工队伍、中介组织和个人,要通过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扣减所拨资金、次年不予下达或减少下达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严重违纪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1.落实“四级”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农惠农资金实行“四级”公示的通知》相关规定,依托大型电子屏幕、政务(村居务)公开栏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强农惠农资金涉及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及有关政策进行公示,全面落实强农惠农资金在区、镇街、村(居)、村(居)民小组的“四级”公示制。

2.实行备案报告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区各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把上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本级财政安排以及其他途径安排的强农惠农项目的计划文件和资金文件,在正式文件下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区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部门备案。每年年底,各镇街和资金主管部门要将当年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区政府纠风办。

3.强化农民群众监督。要进一步畅通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渠道。对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类资金,应在由所在村社村民或村民代表进行公开评议。对粮食直补等涉农奖励补贴类资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支持农村社会发展类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其他非工程类的建设资金,要有农民代表参与监督管理并切实保障其监督权。对不涉密的工程类建设项目资金,要实行村级义务监督小组监督制度,由项目所在地村民选举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有一定威信和监督能力的村民代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建设“惠民资金补贴查询系统”,方便群众随时查询各项惠民补贴情况,并充分利用“12345”政府热线、“三风”热线等咨询投诉平台,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群众的参与热情,广泛开展监督。

4.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区监察机关、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把严肃查处强农惠农资金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推动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执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通报、移送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制度,注重在监督检查、审计、信访举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做到有信必查、有案必办,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贪污、侵占强农惠农资金的行为,以及在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行为。被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套取、贪污的专项资金要及时如数追回,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达到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教育警示的目的。

五、切实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永川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监察、审计、财政、纠风等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监督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政府纠风办。各镇街及强农惠农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完善监管制度。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具体操作规程,按照“先建制度、后分资金,先规范、后动作”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覆盖全面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钱、管事。对所有强农惠农资金项目,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监管办法,细化监管措施。

(三)实行目标考核。将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全区各镇街和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严格考核奖惩。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强农惠农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各镇街未按要求将强农惠农资金进行公开的,对不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对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监督不到位、发现问题查处不力的,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和调整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严肃处理当事人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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