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08]28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086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为全面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出发点,坚持“养犬人自律、严格管理、公众监督”,实行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区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永川城区是养犬管理的重点管理区,实行摸底登记、检疫免疫、核发养犬登记证、核发犬牌的管理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地区是一般管理区,实行检疫免疫、登记管理制度, 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二、工作目标

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的传播,严格养犬管理,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为总体目标。同时,努力实现“四个百分之百,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四个百分之百”,即犬只免疫率达100%;养犬登记办证率达100%;辖区住宅区域宣传率达100%;发现流浪犬的捕捉率达100%。“一个明显减少”,即犬伤人、犬扰民等问题明显减少。

三、工作重点

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加大违规养犬的整治力度,改变过去无部门管理的状况,重点做好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规定。一是犬只的检疫、免疫;二是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问题;三是无证养犬问题;四是遛犬不拴犬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问题;五是犬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问题。

四、工作职责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切实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犬业协会、村(居)民委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协调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要探索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一)区公安局:负责对养犬人遵守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及时调处治安纠纷,查处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办理养犬登记,发放养犬证;对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实行备案;按照合法、高效、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会办理养犬登记。

(二)区畜牧兽医管理局:负责依法对犬只的免疫、诊疗服务、传染病预防监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时进行采样诊断;向社会公布烈性犬、攻击性犬只种类;协助区政府确定狂犬病疫点、疫区和疫情扑灭,设立犬类留检站。

(三)区工商分局:负责全区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为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固定的犬只交易市场进行审批和监督,及时取缔流动犬类交易市场,加强对犬类展销会、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区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患有狂犬病人的诊治及人类感染狂犬病疫情的监测等工作。开展预防狂犬病卫生知识宣传,制定对被犬只咬伤人员的及时、无条件救助制度。

(五)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做好对街、巷占道销售犬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工作,及时清理或者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排泄物。

(六)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将各部门养犬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对各单位、各部门养犬管理工作中依法收取的费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区新闻社、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负责对《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永川日报和电视台等向市民进行广泛宣传,提倡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对各职能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措施、工作情况及犬只检疫、免疫、登记办证、核发犬牌等工作流程及时报道。

(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接受区公安局的委托,做好养犬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

(九)各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做好因养犬引发的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制定文明公约,普及养犬知识,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五、工作步骤

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全面做好各项养犬管理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即日起至5月10日)。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具体的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项工作职责,落实本单位、本部门的专管人员。各职能部门将本单位、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送区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摸底登记和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5月30日)。一是开展摸底调查。由区公安局牵头,深入养犬居民家中、涉犬单位,调查了解辖区养犬数量、犬只免疫、流浪犬、饲养犬只种类、犬扰民、违规遛犬、犬破坏环境等情况,对市民所养犬只进行初步判断和界定,是否为烈性犬、攻击性犬,列出名单,建立台帐,落实责任,并对犬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进行检查,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二是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途径向市民进行广泛宣传;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咨询日活动等形式宣传《暂行办法》;区委宣传部要牵头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区性的宣传活动,对养犬分区、养犬行为规范等进行集中重点宣传。

(三)检疫免疫、全面办证阶段(6月1日7月30日)。

1、检疫、免疫程序。养犬人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设立的检疫、免疫站点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并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类免疫证》。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告知养犬人下次检疫、免疫时间,向养犬人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2、办证、核发犬牌程序。养犬人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犬只管理登记证,并领取犬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做好管理、指导和服务。

3、设立犬类留检所。根据《暂行办法》要求,要设立犬类留检所,专门负责全区流浪犬、无主犬、弃犬、被没收犬只的收容和处置;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犬只的捕杀;对上述犬只的喂养等。

(四)规范管理阶段(从办证之日起)。各职能部门要依照职权加强全区养犬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使犬只经营、交易、登记、检疫、免疫、办证和违规养犬、遛犬的查处等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建立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安排,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做好各项养犬管理工作。

(二)广泛发动群众,加强社会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热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渠道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人人监督规范养犬的良好氛围。

(三)探索建立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沟通与协调,完善各项养犬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强化考核、定期召开养犬人管理工作会议、建立犬只档案、入区入户宣传、开办咨询日活动、推广先进管理经验等方式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养犬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汇总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将本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报送时间和内容由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

附件:永川区养犬管理联动执法工作方案

OO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养犬管理联动执法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行政机关联动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联动执法工作目标

通过联动执法,有效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的传播,严格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二、联动执法参与单位

主要单位:区公安局、区卫生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畜牧兽医管理局、区工商分局。

协助单位:区财政局、区新闻社、区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联动执法启动情形

(一)养犬人拒绝协助、配合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样诊断的。

(二)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而进行转移、出售和屠宰的。

(三)发现、举报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的。

(四)饲养未经免疫犬只或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无照经营等。
       (六)占道销售犬只或养犬人拒绝清理犬只排泄物等影响 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启动联动执法的情形。

四、联动执法方式

按照相互协助、互相配合的原则,职责单位牵头实施联动执法。

五、职责分工

(一)区公安局

1、依法实施养犬登记,对养犬人遵守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及时调处治安纠纷,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

(二)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1、依法对犬只的免疫、诊疗服务、传染病预防监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养犬人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2、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时进行采样诊断;

3、协助区人民政府确定狂犬病疫点疫区和疫情扑灭。

(三)区工商分局

依法为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四)区卫生局

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患者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开展预防狂犬病卫生知识宣传,制定对被犬只咬伤人员的及时、无条件救助制度。

(五)区市政园林局

做好对街巷占道销售犬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工作,及时清理或者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排泄物。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协助单位职责;

2、提供有关执法线索和信息,配合协助本辖区类的联动执法工作,督促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

六、联动执法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公安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生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畜牧兽医管理局、区工商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养犬管理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治安支队,由治安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养犬管理联动执法总联系人,各部门的专管人员为日常联系人。养犬管理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联系人和日常联系人分别负责履行《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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