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10〕134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制度的实施意见

 

永川府发〔2010〕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加快完善全区医疗保障体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府发〔2009〕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 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发〔2010〕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居民医保是指原新农合和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制度,是以政府组织、引导,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居民医保政策的统一,对于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均衡城乡医疗保障水平、整合公共管理资源,实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均等性、公平性,促进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居民医保管理体系

区成立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区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下设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日常经办工作。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政府督查室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统计局、编办农委、食药监分局、审计局、残联、广电传媒集团、新闻社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区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由区人大、政协、纪委领导为正副主任、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农委主任、财政局分管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参保居民代表为成员。区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居民医管理办法,指导居民医保政策正常运行;区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本区居民医保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心,归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人员编制由区委、区政府核定,并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工作经费按参保居民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全额纳入区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不得挤占居民医保基金。区居民医保中心主要负责管理居民医保基金,建立和完善居民医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查处居民医违规行为等工作。

镇街成立居民医保领导小组,由镇街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社保所、财政所、卫生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领导本辖区居民医保工作。下设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挂靠在镇街社保所,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增设2名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区财政按镇街参保居民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的标准预算,各镇街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工作经费不得挤占居民医保基金,业务上接受区居民医保中心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镇街社保所主要负责本地居民医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筹资,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协助区居民医保中心管理基金等工作。

村居设立居民医保相应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村居民医保宣传、基金筹集、公示等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网络监管体系,建立区、镇、村三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网络,确保两年内(2011年底以前)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全覆盖,推行医保卡,实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民政大病救助医保定点机构和网络系统的统一管理。

三、优化报销方案,让参保居民得到更多实惠

积极应对公立医院改革,制定居民医保实施办法。提高报销待遇水平,调整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调整重大疾病门诊待遇,提高未成年人报销水平;全面建立门诊统筹;改革费用支付方式,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床日付费、总额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控制住院率和次均住院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居民医保基金当期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15%和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实行重大疾病二次报销;合理控制基金节余率;简化经办程序,方便居民参保及就医报销,努力提升参保居民受益水平。参保居民2010年报销比例要达到43.5%以上,2011年要达到47%以上,2012年要达到51%以上;医药费用的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

四、深入细致地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居民参保率

探索多种筹资方式,建立参保筹资长效机制,认真做好宣传筹资发动工作,做实参保率,杜绝出现垫资假参保和套取基金行为,采取更加有效的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居民医保实施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及各项规定,增强广大居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调动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筹资前的阶段性集中宣传与实施中的经常性宣传结合起来,为居民医保的稳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注重用事实说话,以典型的事例宣传参加居民医保的优越性,通过受益群众现身说法,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确保居民医保参保率达90%以上

五、加强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规范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收好、管好、用好居民医保基金。财政部门要择优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基金财政专户,筹集的所有资金必须归集到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封闭管理。按照规定实行“管用分开、封闭运行”的基金管理方式。按照管理与监督分开的原则,区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内控、内审制度和复核、公示制度,要制定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管理办法,做好居民医保基金专项稽查工作,发挥信息系统的实时监控功能,加大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监管力度,规范服务行为,严厉打击查处违规现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基金的运行情况每月进行跟踪研究,每季度写出分析报告,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对方案的调整要有分析测算,以数据作支撑;对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参保居民、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居民医保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违者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基金专项审计,严防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其他

原《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8〕145号)和原《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07〕70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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