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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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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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6〕20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2016年度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5〕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13

重庆市永川区2016年度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86号)精神,努力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筹资标准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86号)要求,2016年度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年(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门诊定额包干标准,仍按201580/人标准执行,其个人缴费增加额度中的30元用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59月―2016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年,二档200/·年;按规定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和困难大学生,其资助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我区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重庆市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要求,在2015年12月20日以前完成全区应参保人数95%的参保筹资目标任务,以确保全区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正常运行。

(二)工作措施
1.成立全区参保筹资工作组,统筹指挥全区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

成立以孔萍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政府督查室、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教委、卫计委、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区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参保筹资工作组,统筹负责全区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在区人社局设立全区参保筹资工作组办公室,由王建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陈萍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全区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的日常工作。

2.明确各部门、镇街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的具体工作。

区民政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资助标准予以救助。并负责通知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区教委按照《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加2015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永教办〔2014〕128号)精神,负责辖区2016年中小学生、儿童参保的推动工作;确保辖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应保尽保,2016年1月20日前报送学生参保证明材料及电子信息档案至区人力社保局(医保中心)备案及比对。负责督导在永高校(含职业院校)在校学生50%以上缴费参保(5万人以上)。

区财政局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对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参保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居民医保资助对象的,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资助标准予以补助。

区卫计委负责落实在全区镇(街)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设立参保筹资工作站、点,协助镇(街)、村作好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参保筹资工作。

区公安局要及时开展已死亡人员及其他应注销户籍人员的户口注销工作,负责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供全区各镇(街)公安户籍人口信息,用于与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信息系统比对,以便准确核定各镇(街)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数据。

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业务操作培训,营造参保筹资的良好舆论环境。协调市社保局相关部门解决参保筹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收集镇(街)参保筹资相关情况,报经区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对各镇(街)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结束前,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区外﹙含市外﹚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保有效证明的,及时核减其参保任务。

区政府督查室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并通报情况,对完成筹资任务差或迟缓的镇(街),进行通报批评,牵头组织对镇(街)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督促各镇街完成参保筹资任务。

3.成立巡回督导组

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卫计委配合分别成立巡回督导组,定期督导相关镇(街)及在永高校(含职业院校)完成2016年参保筹资任务。

巡回督导一组,督导中山路街道、胜利路街道、南大街街道、陈食街道、临江镇。组长:区人力社保局局长王建华;副组长:区财政局副局长陶世富、区社保局副局长庞华。

巡回督导二组,督导大安街道、青峰镇、来苏镇、宝峰镇、五间镇、金龙镇。组长:区人力社保局党组书记胡国宏;副组长:区教委副主任彭万明、区社保局副局长谢睦彬。

巡回督导三组,督导卫星湖街道、何埂镇、松溉镇、仙龙镇、朱沱镇、吉安镇。组长:区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社保局局长陈萍;副组长:区财政局社保科科长邹世琼。

巡回督导四组,督导茶山竹海街道、双石镇、红炉镇、永荣镇、三教镇、板桥镇。组长:区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赵维领;副组长:区社保局党支部书记漆华林。

巡回督导五组,督导区内各在永高校(含职业院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组长:区教委主任赵德军;副组长:区卫计委副主任张明春、区社保局副局长王明勇。

三、工作保障

(一)建立激励机制。一是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筹资目标任务的镇(街),将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经费由目前的1元/人,提高到2元/人,以减少镇(街)参保筹资成本,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对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参保筹资目标任务的镇(街),其工作经费仍按目前的1元/人支付。二是为鼓励在永高校(含职业院校)积极组织学生参保,以弥补我区参保缺口,大学生参保工作经费按2元/人计算,并由区财政在参保筹资结束时如实兑现。

(二)加大督查力度。一是区社会保险局每周收集筹资进度报区政府督查室进行专项督查。二是对未按时序进度完成筹资任务的镇(街),由区领导对镇(街)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附件:永川区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任务表

附件

永川区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任务表

(暂用2015年的数为基数)

序号

单位

2016年应参保人数(人)

1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95000

2

胜利路街道办事处

81351

3

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61887

4

陈食街道办事处

50879

5

大安街道办事处

57750

6

卫星湖街道办事处

37639

7

茶山街道办事处

19610

8

五间镇

25177

9

青峰镇

25623

10

吉安镇

28039

11

双石镇

28764

12

宝峰镇

20806

13

金龙镇

33539

14

来苏镇

53566

15

仙龙镇

51760

16

松溉镇

20627

17

红炉镇

24634

18

三教镇

60101

19

临江镇

38040

20

板桥镇

33146

21

何埂镇

55549

22

永荣镇

16425

23

朱沱镇

85919

24

城市科技学院

25

文理学院

26

水电学院

27

财经学院

28

科创学院

合计

1005831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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