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102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实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 工作目标。建立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药物,下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规范购销行为。发挥基本药物电子交易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全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采购。
三、采购规范
(一)采购方式
成立全区基层医疗机构组成的基本药物采购会员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联合体挂牌在永川区卫生局基本药物制度科,增设人员编制两名,履行联合体职责。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暂不纳入联合体集中采购基本药物。
联合体负责代表成员单位在药交所统一完成会员注册,取得买方会员资格;负责组织推荐本片区可供选择的配送会员;负责代表成员单位选择适合本区的药品品规及厂家并进行采购;负责代表成员单位与卖方会员进行价格谈判和签订买、卖、配三方确认的基本药物电子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负责督促成员单位按时汇缴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并通过药交所结算中心进行货款支付;负责监督成员单位及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履行合同等。
基层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要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成立院内药事管理委员会,由药事管理委员根据药品库存及临床需要按照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生成采购订单,订单上报联合体审核通过后,由基层医疗机构进入药交所下达电子订单采购。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编制采购计划每月不超过2次,且采购计划不超过临床2月药品用量。急救等特殊药品,可上报联合体审核后应急采购。
(二)采购范围
1、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采购;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网上公开采购。
2、联合体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选择采购品规和厂家时,应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保障”的用药原则,选择使用药交所交易平台《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和《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中的挂牌品规和厂家。确需使用药交所交易平台《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挂牌品规和厂家的,报区卫生局审批通过后,以区为单位统一选定。
3、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临床治疗需求,合理选择使用药交所《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的挂牌品规和厂家 。 对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挂牌品规和厂家的, 区卫生局要对其采购价格、采购数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4、为满足不同地区群众差异化用药需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以永川区为单位,允许联合体统一通过药交所非基本药物交易平台,从医保目录中选择不超过 30 个品规的医保甲、乙类慢性病、儿科、妇科、皮肤科、手术用以及急救药品进行采购, 每月采购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总采购金额的 10% , 并实行“ 零差率 ”销售,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具体目录制定另行下文)。
5、联合体统一采购的每种药物(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 3 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 2 种。
6、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体应本着降低配送费用的原则,在选择具体药品品规及厂家时,优先采购进入药交所交易平台挂牌的疗效较好、价格较低、配送方便的药品。
(三)配送管理
药品配送企业须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达订单之时起,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迟不超过72小时。药品企业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节假日照常配送,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
(四)验收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对送达的药品应仔细查验,确认无误后签字验收。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拒绝接收。药品企业配送的基本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所配送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1/2。凡采购的药品无质量等问题的,不得无故退货。医疗机构库房、药房要及时清理库存,确保报损药品控制在1000元/年以内,若报损药品超过1000元/年,其损失由所在医院的相关负责人自行承担。
(五)货款结算
1、以2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2、由区人力社保部门从医保基金中向各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1个采购结算周期的资金,并按月审核拨付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垫付的参保人员报销资金。
3、区卫生经费核算中心负责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执行采购货款统一、限时支付制度,货款支付时间从收票之日起不超过 60天。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集中汇缴和支付采购货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采购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在区卫生局设置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确保此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
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协调各部门组织开展药品采购,并将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定期考核、严格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监督基本药物价格的公示和执行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补助经费。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及时向基层医疗机构预拨1个结算周期的医保报销资金、每个结算周期期初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拨医保资金。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全品种电子监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区监察局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 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区商委负责对全区基本药物配送流通环节进行监控。
区新闻社、区广电传媒集团负责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宣传报道,为保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平稳推进创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考核检查
区卫生局、区政府督查室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规范采购行为,杜绝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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