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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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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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89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7〕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号)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和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执法责任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环保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建立和完善环保领域部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对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环保监管机制,依托环保专项行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一是建立健全以环保、水务、农业、市政等职能部门和流域镇街为监管主体的水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水环境监管,保障水资源和饮用水源地安全。二是建立健全以环保、建设、市政、国土、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大气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大气环境监管。三是建立以环保、卫计、农业、安监、公安等职能部门和镇街为监管主体的危险废物及辐放射联合监管机制,严防危险废物、放辐射污染。四是建立健全以环保、建设、市政、公安、文化执法等职能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声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声环境监管。五是建立健全以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建设、规划、食药监等职能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建设项目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监管。六是建立以环保、农业、林业、市政、水务等职能部门和镇街为监管主体的农村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环境监管。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区环保局牵头,建立健全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法律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对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社会影响强烈、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和证据有可能灭失等情况,区环保局应及时通知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派员参加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区公安局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在查办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于环保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和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区环保局应及时通报区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区环保局给予积极支持。

(三)切实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按照企业主体、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以区政府、相关部门、镇街(园区)、村居为监管主体的环境监管执法四级网格化体系,将相关部门、环保执法人员、镇街环保执法人员进网入格,把国控重点污染源、市级重点监管对象、较大以上环境风险源,以及辖区内涉危化品、涉重金属的工业企业等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分层分级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无死角。

二、加大重点领域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结合区情实际,围绕水、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问题,采取综合手段、有力措施,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环境问题,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依法严厉查处五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五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对三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三个必须对排污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必须实施停产整治措施。对有违法排污行为企业,依据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必须实施按日计罚。对于企业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违法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等违法行为,必须实施查封扣押。三是对四种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四个一律对涉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界定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二)开展水污染专项整治。采取工程措施和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区饮用水源地和临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是整治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市政局、区农委分别牵头,有关镇街、单位配合,对孙家口水库、上游水库、卫星湖水库、关门山水库、红江闸坝等城市饮用水源地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流域内的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养殖污染源开展专项整治,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确保饮水安全。二是整治临江河、九龙河、小安溪河、大陆溪河流域环境污染。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市政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凤凰湖工业园区管委会、卫星湖街道办事处分别牵头,有关单位、镇街配合,综合整治临江河、九龙河、小安溪河、大陆溪河流域内生活、养殖、工业、第三产业等污染源,改善临江河、九龙河、小安溪河、大陆溪河流域水质。

(三)开展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经信委、区食药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别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城市规划区及影响区大气污染联合执法,重点防治扬尘、燃煤、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等污染。

(四)开展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区环保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配合,全年按年初、年中、年末三个时段进行两会一节环境安全汛期环境安全环境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加大对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运行、应急预案编制备案、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三、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铁腕治污,敢于执法、勇于执法、善于执法,重拳出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一)公开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环境违法信息。一是及时公开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区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必须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区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对象的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二是及时公开环境违法信息。区环保局要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向发展改革、工商、银监、证监、税务和保监等部门移送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二)加大失职渎职追责力度。对因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区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落实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动态排污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四)严查整改不到位问题。对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作出行政命令的单位必须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要依法按程序报请区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公安、经信、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政府12345投诉平台,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加大对环境监管执法的宣传力度,区环保局要择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环境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升执法基础装备水平,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区环保局负责具体工作协调、调度和催办工作,根据工作任务推进情况组织召开调度会、专题会、现场会、协调会,跟踪督促各有关单位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各项目标任务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牵头单位负责工作任务的推进和实施。配合单位负责完成具体工作任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督查相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不力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移交问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区审计局在开展镇、街、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强化队伍素质。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提高环境执法队伍整体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四)强化执法能力。区环保局负责,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保障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日常工作中全部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环境执法全过程记录仪,统一制式服装,保障一线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应急用车,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区财政局负责,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镇街应当配备专职环境监管工作人员,常态化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五)强化奖惩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环保实绩考核。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永川区环境监管执法职责分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附件

永川区环境监管执法职责

序号

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



1

区发改委

负责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在项目立项和审批环节把好准入关,并运用投资拉动、结构调整等手段,推动企业减排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发展政策,牵头发展低碳经济,组织拟订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负责生活污染治理项目、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前期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生活污染治理相关规划并督促实施,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2

区财政局

负责环境监管执法的经费保障。



3

区经信委

牵头负责推动工业节能节水工作,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关闭工程,发展低能耗低污染产业,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升级改造,配合环保部门督促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推广燃煤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和清洁生产技术运用等方面工作。



4

区建委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管。



5

区交委

牵头负责管辖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和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对涉嫌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严厉打击。强化对营运黄标车的监管,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强公交车辆维修保养和对营运老旧车型的更新力度,负责对辖区内国、省、县道管养公路的噪声扰民路段采取必要降噪措施。



6

区农委

负责加强农牧业、屠宰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配合区环保部门及当地政府对农村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的依法取缔工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依法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植物和种植资源的违法行为。



7

区公安局

负责会同区交委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提高公共交通便捷度,减少城市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和噪声扰民;会同区环保局加强环境犯罪侦查,开展联合执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路检及黄标车限行、重点道路货运车限行等工作;配合区市政园林局开展建筑渣土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开展城区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和机动车违章鸣笛的纠正工作。



8

区国土房管局

负责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监管,对未经修复的污染土地不予审批开发供地,对污染企业关闭搬迁后的原址土地,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污染鉴定情况确定是否可用于房地产开发。要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土地使用的监管工作;对污染企业不符合土地使用要求的,依法严格处置。负责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



9

区环保局

牵头制定环境执法监管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牵头拟定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牵头制定水、大气、环境隐患、塑料行业等专项整治和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主动公开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违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开展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达标建设工作,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开展燃煤锅炉的取缔工作。













10











区规划局

负责做好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的拆除工作

11

区市政园林局

负责开展城市容貌整治、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牵头负责城乡垃圾处置工作;负责建筑渣土密闭运输、建筑渣土消纳场规范化管理、道路定期洒水冲洗和清扫保洁、城市道路沥青改造、指导实施城市道路噪声扰民路段隔声屏安装、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水域清漂等工作;牵头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牵头完善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置设施建设。



12

区水务局

牵头负责组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处置工作;牵头推进城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对不符合区域内溪河、水库、塘堰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口依法取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排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不得建设与保护饮水源无关的建筑设施,二级保护区不得建设涉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

区卫计委

负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强化放射源管理,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监测。



14

区工商分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配合推进企业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场主体,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15

区安监局

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含停产企业)严格防范安全事故诱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对停产或关闭的企业强化危险化学品管理和处置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的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强化非煤矿山管理,严防因安全投诉诱发环境污染投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6

区林业局

负责加强林业保护区内的建设管理,从严审批涉及保护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严厉打击破坏、侵占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



17

区质监局

负责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对已转产、停产的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对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暂停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和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燃煤锅炉统筹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查处。



18

区法院

为区环保工作提供参谋咨询等服务,推进案件专业化审理。



19

区检察院

牵头负责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及渎职犯罪。



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21

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

严格执行规划,防止因盲目建设造成群访集访,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2

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局

配合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停产整治和关闭淘汰企业采取限电、断电等措施。

































(永规文2017018-区府办014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8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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