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3〕298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3〕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5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具体标准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执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建设用地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为青苗费3000元/亩、附着物7000元/亩,由征地单位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补偿到户。
构筑物据实清理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2),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调整搬迁补助、过渡费标准
(一)房屋拆迁属货币安置或不属安置对象自行调地自建的,每人一次性计发1300元搬迁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3人及3人以下户按800元/次,3人以上户按1000元/次,按2次搬家计发。
(三)房屋拆迁属统建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计发250元,超期未进行安置入住的,每人每月计发300元过渡费,人员以每户享受住房安置待遇的人数为准。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
附件:1.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构筑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月日
附表1:
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备注 |
钢砼结构 |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
630 |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570 |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450 | |
砖墙(片石)瓦盖 |
390 | ||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360 |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 |
330 |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300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
120 | |
简易棚房 |
100 |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表2: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单价 |
备注 |
|
堡坎 |
条石 |
M3 |
120 |
房屋基础堡坎、集体改田改土堡坎不予补偿。 |
|
片石 |
M3 |
60 |
|||
围墙 |
条石围墙 |
M3 |
120 |
违章擅自构筑的围墙不予补偿。 |
|
砖围墙 |
M3 |
70 |
|||
片石围墙 |
M3 |
60 |
|||
土围墙 |
M3 |
15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M2 |
100 |
水泥路面厚度在10cm以上的,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cm的,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 |
|
碎石(含条石)泥结路面 |
M2 |
60 |
|||
简易路面(机耕道) |
M2 |
25 |
|||
砖瓦、石灰窑 |
砖、石砌 |
座 |
7000 |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
|
水井 |
条石 |
M3 |
70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
|
水泥 |
M3 |
50 |
|||
简易 |
M3 |
15 |
|||
提压式机井 |
个 |
500 |
|
||
电动式机井 |
个 |
700 |
|
||
坟墓 |
单人坟 |
座 |
1000 |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5日迁葬的,单人坟可奖励300元/棺,双人坟可奖励500元/棺。 |
|
双人坟 |
座 |
1500 |
|||
地坝 |
石板(经人工构筑的) |
M2 |
15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平地,不论是三合土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
|
水泥 |
M2 |
16 |
|||
三合土 |
M2 |
10 |
|||
土 |
M2 |
6 |
|||
粪池贮水池 |
条石、坚石硬凿 |
M3 |
50 |
经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不再另计算材料费,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计算补偿。 |
|
三合土、水泥 |
M3 |
15 |
|||
土 |
M3 |
10 |
|||
水渠 |
条石、砖砌 |
M3 |
70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
片石(三合土、混砖) |
M3 |
35 |
|||
大棚 |
钢(铁)架薄膜 |
亩 |
5300 |
指棚盖顶高在1.5m以上,专用于种植业的大棚。低于1.5米的,按比例计算。 |
|
木(竹)架薄膜 |
亩 |
2600 |
|||
地窖 |
石 |
M3 |
30 |
指正在使用的地窖,经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不再另计算材料费。 |
|
土 |
M3 |
10 |
|||
水管 |
灌溉用抽排水管(铸铁水泥管) |
m |
20 |
不含市政管网 |
|
室外饮水管(铁质)(PVC管) |
m |
5 |
|||
电杆 |
9m以上水泥圆电杆 |
根 |
150 |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或个人投资的。电线按档(零火两根)计算。 |
|
水泥方电杆(含9m以下圆电杆) |
根 |
80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
m |
3 |
||
动力电线 |
m |
6 |
|||
胶水管 |
|
m |
2 |
|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征地实施单位处置。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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