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104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
通 知
永川府办发〔201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条例》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重要性和必要性
《条例》是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的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之一,是全市规划工作的行动纲领,也是各级政府依法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建设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实施,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全区人居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措施,深入学习宣传《条例》相关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2010年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多种形式,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把《条例》作为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学习、“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集中学习、专家培训和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充分了解和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等。区规划局要制定专门培训计划,组织对城乡规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按照《条例》有关要求实施管理与服务的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以及宣传栏、宣传标语、手机短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和城乡规划的有关知识。要在全区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使各级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条例》的基本要求,使遵守《条例》变成一种自觉行动。
三、明确责任,狠抓《条例》贯彻实施
《条例》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更有利于依法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得到严格落实。(各单位工作责任详见附表)
附:各单位工作责任分解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4日印发
各单位工作责任分解表
单 位 |
工作责任 |
引用条款 |
区规划局 |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2、执行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批准等规划许可制度和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放线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规划工作制度;3、开展规划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4、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5、组织编制部分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6、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组织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审查;7、负责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8、组织编制城市、镇规划区的依山地区、滨水地区、文物保护范围周边区域及其他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9、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10、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11、负责查处违反核发的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12、组织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其他不属于专门管理区域及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违法建筑;13、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4、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5、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测绘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6、《条例》规定的其它责任。 |
《第6条、第7条、第12条、第18条、第20条、第26条、第35条、第36条、第39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6条、第48条、第50条、第52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6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 |
区财政局 |
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8条 |
区编办 |
配备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 |
区建委 |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市政)施工图内容进行建设;2、按照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模给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3、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按规定职责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依法处理;5、《条例》规定的其它责任。 |
第61条、第69条 |
区国房局 |
1、出让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对村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出具用地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3、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土地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手续;4、组织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违法建筑;5、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6、对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7、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8、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新建房屋予以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内容进行登记;9、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予以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登记;10、《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42条、43条、第48条、第49条、第63条、第69条、 |
各单位工作责任分解表
单 位 |
工作责任 |
引用条款 |
区人民法院及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 |
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和规划意见,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应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
第58条 |
区公安局 |
对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75条 |
区司法局 |
将条例学习纳入“五五”普法考试内容。 |
|
区监察局 |
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中的有关责任人,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 |
第65条 |
区水务、旅游、市 政、交通、林业、 发改委、电力、人 口、经济、气象、 环境、文物、安全 等主管部门 |
1、根据职能及时提供城乡规划编制需要的有关基础资料。2、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有关专业规划。专业规划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在报送审批前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3、组织查处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违法建筑;4、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业规划;5、对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6、《条例》规定的其它责任。 |
第24条、第35条、第63条、第69条 |
各建制镇政府 |
1、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2、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3、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4、组织编制镇部分修建性详细规划;5、组织编制村规划;6、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区政府备案;7、核发村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8、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9、查处村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修建的建(构)筑物;10、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接受监督;11、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2、《条例》规定的其它责任。 |
第8条、第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2条、第34条、第49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71条 |
各街道办事处 |
1、配备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2、组织编制村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
第8条、第22条 |
建设单位 |
1、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2、在施工过程中,应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3、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53条、第61条、第74条 |
测绘单位、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 |
按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本市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测量、规划编制和设计。 |
第61条、第72条、第73条 |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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