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08]6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通告
永川府发〔2008〕51号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举报。举报非法生产属实的,每一起奖励200―1000元;举报非法经营属实的,每一起奖励100元。举报电话:49851639(白天);1359432929913983360481(夜间)。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