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6〕438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永川府办发〔2016〕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重庆市永川区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煤炭产业结构,加快煤矿关闭退出步伐,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通知》(渝府办〔2016〕1号)和全市煤矿安全暨关闭退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的通知》(渝府办〔2016〕1号)精神,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深入推进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减少煤矿数量,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推进煤矿“四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淘汰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坚持安全约束退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经整改后安全仍不达标的煤矿坚决依法关闭;
3.坚持环境约束退出,对环保治理投入不到位和商品煤质量不达标,经停产整治后仍不达标的煤矿依法关闭;
4.坚持政府引导退出,落实奖励和配套政策,引导煤炭生产企业尤其是严重亏损企业退出煤炭生产行业,实现转型发展;
5.坚持依法依规退出,做到决策有据、程序合理、保障到位、公开及时,实现关闭工作与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统一。
(三)工作目标
从2016年开始,用两年时间,适度减少煤矿数量。通过实施煤矿关闭退出和产业结构优化,保留的煤矿推进“四化”建设,促进全区煤矿本质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升。
二、关闭对象、方式
(一)关闭对象
1.逐步淘汰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2.生产能力为 9 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延期审查或执法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
4.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
5.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6.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
7.存在瓦斯、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8.资源枯竭的煤矿;
9.主动申请关闭的煤矿;
10.区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其他煤矿。
(二)关闭方式
1.分年度实施直接性关闭;
2.凡列入关闭的煤矿,须向区煤矿关闭办写出书面申请;
3.凡列入2016年关闭的煤矿,须与区煤矿关闭办签订关闭协议。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煤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煤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区信访办、区司法局、永川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煤管局,由区煤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和解决关闭煤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关闭煤矿等工作。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机构,重点制定辖区内关闭煤矿维稳工作方案,稳妥推进辖区内煤矿关闭工作。
(二)公示关闭名单
确定拟关闭煤矿名单,并经市煤管局核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做出关闭决定,并在永川日报上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实施煤矿关闭
涉及煤矿关闭工作的镇街、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强力推进煤矿关闭工作。
(四)严格检查验收
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关闭煤矿工作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达到关闭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是否建立监督长效机制,防止死灰复燃;是否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等问题。
(五)完善档案资料
各关闭煤矿要将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资料,矿工人事档案,闭坑报告等资料交区煤管局和区国土房管局以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四、关闭程序
纳入2016—2017年关闭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下列关闭工作程序实施关闭工作。
(一)关闭前期工作
煤矿实施井口封闭工作前,企业必须以多种形式做好关闭前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安全工作意识;必须成立以业主为第一负责人的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做好组织保障工作;必须制定针对性强的井下设备撤出安全技术措施,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关闭前期工作,杜绝违法违规生产作业,确保不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组织编制煤矿关闭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涉及基本情况、关闭方案、人员遣散安置、关闭期间安全工作措施、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对策,并将该报告报区煤管局备案。
(二)妥善安置职工
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问题。企业必须主动与职工充分协商、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方案,明确社会保险续缴、职工经济补偿等问题处理办法,依法进行工伤赔付(其中工伤1至4级的社会保险按缴至60岁计算,由区社保局按照全市社平工资逐年递增12—15%标准计提,在区财政奖补资金中预留该部分资金,由区煤管局专户存储,并落实专人按年缴存社保)、职业病鉴定与治疗,抓好职工稳定工作,并将职工安置方案交区煤管局备案。
(三)封闭矿井井口
煤矿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完成矿井井口封闭,依法处理好相关证件注销、火工品清缴、供电切断和设备撤除、地面设施安全等工作。煤矿企业完成上述工作并完善相关工作手续后,提请区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验收。
(四)申请关闭验收
区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接到关闭煤矿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关闭煤矿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煤矿,由区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提请市煤管局复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提请拨付奖补资金。
五、职责分工
区煤管局:牵头组织全区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负责煤矿关闭退出政策解释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决定;依法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吊(注)销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关闭退出煤矿落实情况实施督查监管;煤矿关闭期间的安全监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煤矿关闭退出相关方案及文件。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煤矿关闭退出奖补资金和工作经费,监督、检查关闭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切断关闭煤矿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区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使用证;负责打击关闭退出煤矿工作中的暴力抗法行为,维护煤矿关闭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加强对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在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区司法局:负责加强对全区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的监督工作,负责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关闭奖补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工资、工伤赔付、社会保险欠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抚恤金、企业所欠税收、企业转产等费用的支出。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全区煤矿涉及矿权设置规划、超层越界、资源枯竭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摸底情况提供给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负责依法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注销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按政策规定处理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植被恢复保证金等。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各产煤镇街煤矿关闭工作,协助做好煤矿关闭退出的协调、督促和相关服务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调查涉及关闭退出煤矿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负责职业病救治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指导关闭煤矿解除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负责对关闭煤矿的从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安置等工作进行指导。
区信访办(维稳办):负责协调各部门和镇街做好关闭退出煤矿的信访稳定工作,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和产煤镇街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化解方案,维护社会稳定。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落实关闭煤矿企业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煤矿企业关闭退出负担;负责核实关闭煤矿税收欠缴金额,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关闭奖补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工资、工伤赔付、社会保险欠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抚恤金、企业所欠税收、企业转产等费用的支出。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变更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切断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所属产权供电设施。
有煤矿关闭退出任务的产煤镇街:成立相应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关闭退出过程中辖区社会稳定和厂地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协调处置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的遗留问题;监管煤矿关闭奖补资金使用,按规定用途和资金兑付程序及时拨付;落实人员“一对一”安全监管,防止关闭前的“三违”、“三超”生产和关闭后的死灰复燃;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煤矿关闭期间的安全监管;按照本方案的时间要求督促关闭煤矿撤出设备、切断电源、封闭井口等工作,确保关闭任务顺利、圆满完成。
六、煤矿关闭稳定风险防范工作措施
(一)落实信访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相关镇街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疏导和稳控工作,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协调相关稳定工作。
(二)关闭煤矿必须组织编制煤矿关闭风险评估报告,重点制定和落实人员遣散安置等工作措施,确保职工经济补偿金、保险、工伤、职业病鉴定以及与周边村社矛盾等问题有效解决。
(三)相关镇街、区级部门做好信访统计和特殊信访群体以及个人重点信访分析,做好稳控工作,对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及时调处,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涉法涉诉的相关问题。
七、关闭煤矿转产奖补资金政策及管理办法
(一)奖补资金
关闭煤矿转产奖补资金由上级专项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组成:
1.对2016—2017年期间煤矿自愿实施关闭的定额奖补政策:市级按600万元/矿的标准予以奖补,区级按其设计生产能力以100万元/万吨的标准予以奖补。
2.对2016—2017年期间煤矿自愿实施关闭的激励奖补政策:2016年4月20日前提交关闭申请的煤矿,按100万元/矿给予关闭申请激励奖补,2016年4月20日后提交关闭申请的煤矿不享受该关闭申请激励奖补;在提交关闭申请之日起90日内闭坑的煤矿,按50万元/矿给予闭坑激励奖补,在提交关闭申请之日起90日后闭坑的煤矿不享受该闭坑激励奖补。
3.上述1、2区级给予奖补只适用于2016—2017年自愿关闭的煤矿,2018年及以后关闭的煤矿区级不给予奖补,不再享受区级奖补政策。
(二)考核奖扣
1.关闭期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未能享受市财政关闭奖补的煤矿,不能享受区财政配套奖补;
2.关闭期间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煤矿(以六级及以上工伤为准,包含职业病),按20万元/例扣减奖补资金;
3.纳入2016年关闭计划的煤矿在2016年10月31日前未按照关闭标准封闭所有井口的,扣减区财政配套奖补资金100万元;纳入2017年关闭计划的煤矿在2017年10月31日前未按照关闭标准封闭所有井口的,扣减区财政配套奖补资金100万元;
4.因煤矿处理关闭后续问题不积极、不主动,造成职工集访且影响恶劣的煤矿,按10万元/件扣减奖补资金;
5.未按时提交关闭工作方案或关闭工作方案审核不合格的煤矿企业,不得组织实施关闭工作;对不执行关闭决定、有意拖延关闭工作、不积极主动解决关闭后续问题的煤矿企业,经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扣减区财政配套奖补资金直至扣完;情节严重的,报经区政府研究,可扣减市财政奖补资金直至扣完。
(三)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1.市级奖补资金按渝财企〔2014〕510号文件精神执行;
2.区级奖补资金参照《永川区2015年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精神执行。
八、保障措施
(一)收紧煤炭资源增划政策
市属国有煤矿的资源不再增划给区乡镇煤矿。
(二)严格控制煤矿生产规模
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高瓦斯和瓦斯煤矿。
(三)完善煤矿关闭退出扶持政策
一是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以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二是从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投资,可根据土地流转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合作制、农村新型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共同开发,联合经营。
三是积极引导发展旅游、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养老等替代产业,在征地、融资、职业培训、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四)促进保留煤矿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支持保留煤矿做优做强,支持具有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改造后生产能力能够达到1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按照“四减”(减矿、减面、减产、减人)、“四化”要求实施改造升级。
二是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减轻煤矿企业负担,督促煤矿加大安全投入,着力打造安全保障型煤矿,推动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
各产煤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加快煤矿关闭退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来落实,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攻坚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厉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
各产煤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安全监管,坚决查处煤矿关闭退出期间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各产煤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一手抓关闭退出、一手抓维护稳定,切实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配套措施,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人员安置,千方百计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产煤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年度煤矿关闭退出目标任务,确保按时完成。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期间,区政府办和区监察局要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永规文〔2016〕026-区府办021)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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