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6〕6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5〕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全区非煤矿山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助推作用,但目前仍存在企业生产规模小、布局分散、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等诸多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准入条件
(一)严格控制新建矿山。全区非煤矿山数量严格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控制指标内,在控制指标内有序投放。
(二)严格控制最低生产规模。新建碎石类非煤矿山的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年,且最少服务年限不得低于3年;原有非煤矿山通过整合或增资扩界后的碎石类非煤矿山的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其它类非煤矿山的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三)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测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进一步强化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制度。凡不严格按照《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矿山,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不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禁止在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禁采区内新建非煤矿山或设立非煤矿产探矿权。因历史原因已位于禁采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已建矿山不得再增资扩界,批准矿区范围内的开采矿种资源储量枯竭后自动关闭,同时按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三、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相邻矿山之间的安全间距必须满足国家安监总局39号和67号令规定的最小距离。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安全间距不足的已建的露天开采非煤矿山,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资源整合方式进行整改,不具备条件的采取相邻矿山均退出相同间距,直至相邻间距满足规定为止。拒不配合整顿规范的非煤矿山,区国土房管局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安监局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四、进一步推进资源(资产)整合工作
本着就近原则,对一个矿区单元内的非煤矿山开展资源(资产)整合。对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实施资源整合,对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实施资产整合。实施资产整合后的非煤矿山在一定时间内固定开采一个矿山内的矿产资源,待该矿山内的矿产资源开采完毕,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且经验收合格后,再固定开采另一矿山内矿产资源。
五、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
(一)强化工作职责
1.区国土房管局牵头拟定全区或分矿区的非煤矿山整合方案,报区政府审定。严格执行非煤矿山采矿权设置、采矿权登记审批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制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区安监局对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令39号和67号规定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送区国土房管局。
3.区环保局对非煤矿山在开采、加工环节中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有权处理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协调处理非煤矿山整顿规范工作中的矛盾纠纷。
5.区政府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或配合做好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开展联合执法
区国土房管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安监、公安、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和镇(街)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和典型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督查力度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整合方案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非煤矿山整合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4日印发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