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5〕105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土地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管理工作,但一些地方以租代征、未批先用、滥占耕地、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城乡土地管理秩序,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化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严格土地管理,既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又是维护当前改革发展稳定良好局面的重要举措。
人多地少是基本国情,也是我区区情。确保粮食安全,必须严格土地管理;加快“双百”大城市建设,走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必须严格土地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严格土地管理;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既是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遏制和依法纠正乱占、滥用、闲置土地,巩固多年土地市场建设成果的需要,更是加快建设“双百”大城市,有力保障土地供给,支撑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全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历史、对人民、对子孙、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土地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各项制度
(一)严格土地规划管理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有权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继续完善土地预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必须提供区国土房管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前,必须主动协助区国土房管局把好土地预审关;区国土房管局要按照“先期介入、快速办理”的原则,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要及时出具预审意见。
科学合理布局土地利用规划。针对我区实际,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双百”大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向“一主两副”和中心镇集中;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向工业园区集中;单独选址企业可根据我区“缩小征地范围试点”情况,在试点确定的区域内,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实物流转等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努力拓展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区国土房管局要进一步加大规划修编、土地整理、复垦及建设用地置换等工作力度,抓紧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科学确定挂钩项目区、拆旧区和建新区,积极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挂钩周转指标,认真组织拆旧区复垦,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
(二)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第一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区政府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逐级签订到村、社、农户,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积极开展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加强基本农田管理,严格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监管,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平衡,严查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加大基本农田保护资金投入,加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区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审计局、区农委、区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底向区政府专题报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三)严格供地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坚持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的原则,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平衡制度,区国土房管局要按照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编制工业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以及基础设施用地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审定。严格执行土地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交易必须全部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约定土地投资强度、产出水平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新落户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尽量安排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鼓励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多层厂房;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的7%;交通、教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
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区国土房管局和区财政局要督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有关约定,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区国土房管局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催缴。
强化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村级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名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形式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严禁借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和以营利为目的的联合建房。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严把规划关、建设关、用地关,严禁向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的项目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大力支持镇域经济发展。区农委要超前做好全区农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农产品加工流通及生产管理设施用地规模并及时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规模化养殖业的布局和规模要求。区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区别情况、分类管理,切实做好农业设施用地保障,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按照经营者申请、镇街申报、区级审批的程序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大力支持镇域经济发展用地,积极探索解决镇域企业用地有效途径。矿山企业、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及工程建设施工用地采用临时用地方式审批;规模化种值、养殖项目,按设施农用地方式审批;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占用耕地,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农副产品加工等乡镇企业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采取集体占地方式审批;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后,采用集体占地方式审批。
(四)严格履行批后监管制度
实行项目用地检查验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竣工后,区国土房管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局等部门要根据项目批复、规划批复、土地出让合同等的规定约定,对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报区政府备案。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工业及各类非经营性用地变更用途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经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再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未经区政府批准擅自或变相在工业用地及各类非经营性用地上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区国土房管局依法无偿收回,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区政府成立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方案的拟定及实施处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城建管委、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存量土地清查清理。凡是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超过1年以上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工建设;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予以收回;对停产2年以上、且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的企业用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积极开展土地利用改革试点
开展土地利用改革试点,是拓展土地利用空间、争取土地审批、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搞好用地保障的重要举措。当前,认真组织开展全国“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试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与适时修改”试点、全国农房上市交易试点、“市级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等四大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改革试点,探索集约节约土地的新路子。
开展“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试点,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有效配置。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保障公益性项目用地;规范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非征收项目用地;保障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与适时修改”试点,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及用地管理模式解决建设用地需求,拓展允许建设空间,从而满足“双百”大城市规划发展需求。促进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
开展“全国农房上市交易试点”,结合农房抵押贷款工作,让农民的住房作为商品上市交易,盘活农民资产,为农民投资兴业注入资金。
开展“市级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把工业项目和城镇建设往山上集中,减少平地土地占用。更好地处理统筹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关系、破解土地供需难题;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优先安排计划指标,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争取征地政策上实行“只征不转”、“先征后转”;化解征地矛盾,解决用地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免征地资金,减少征地成本。
(六)加快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进一步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处置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对积极组织申报复垦项目并较好完成申报项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用地指标和工作经费的奖励,挂钩类复垦项目,按项目挂钩规模的30%安排在本镇(街)范围内使用,保障各镇(街)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经济发展、中心镇和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
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规范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挂钩指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将价款缴纳给区国土房管局统一落实补助。挂钩指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进行指标交易,挂钩指标使用单位有私下进行指标交易抬高用地成本的行为,区国土房管局停止下达用地计划。
三、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司法、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区国土房管局要切实履行土地执法监察职责,该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立案查处;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用地案件,必须依法移送区监察局立案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用地案件,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和区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查处。
认真落实“七个不得”。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要求,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区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区规划局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区城乡建委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局、水务局、燃气公司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区国土房管局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进一步明确土地违法主体责任。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城建管委、园区管委会行政负责人是本辖区违法用地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的巡查、制止和报告,并负责督促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整改到位。对新发生的违法占地但未实施具体建设行为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复绿复耕,经区林业局、区农委验收合格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护;对已实施具体建设行为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拆除并复绿复耕;对拒不拆除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法院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区政府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城建管委、园区管委会的目标考核。对卫片执法检查问责比例超过10%的,或虽未超过10%但违法用地总量在全区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区政府将启动问责,追究辖区行政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3日印发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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