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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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7245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617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5


永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明确各单位职能职责,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以及预警联动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永川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是根据国家、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建设,承担永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防灾减灾预警信息发布的专业平台,包括区级平台及其延伸到区政府相关部门、镇街、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平台。

第三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是指按照永川区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达到应急预案中一般(四级)和较大(三级)预警级别,应该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见附件2

防灾减灾预警信息是指各行业预警信号,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镇街防灾应急通知和应急服务信息等。

第四条各镇街、区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开展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通道和服务,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由区政府授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以下简称“区发布中心”)负责统筹管理,部门指定的值班室、镇街党政值班室(以下统称为防灾应急工作站)负责各自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在部门、镇街的指导下,负责各自平台的信息接收、传播和维护。

第六条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共享监测信息,开展风险研判,制作、发布、传播、接收预警信息,监控预警响应情况,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制作与发布

第七条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委托区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内容由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应事先与区发布中心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八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制作发布流程: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出预警信息发布需求,防灾应急工作站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1)制作,经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及时发出,同时,发布的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报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发布中心备案;如委托区发布中心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审批后应由防灾应急工作站专人负责书面送达区发布中心。

防灾减灾预警信息由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发布格式、发布流程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制作发布流程一致。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面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条各镇街、区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规定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开展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密切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建立记录档案,及时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况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及时按程序调整预警信息级别并及时按发布流程发布预警信息。

当出现或预计出现重大(二级)以上的突发事件时,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章信息传播

第十三条区发布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十四条各镇街、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已建的信息接收、传播渠道的基础设施维护。重点针对农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五条新闻、文化、广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向区发布中心提供快速发布的“绿色渠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紧急情况下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六条各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应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信息发布手段覆盖宣传到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各镇街、企事业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防灾应急工作站值班员应通知值班领导,按照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防灾应急批示意见,做好预警信息在本部门、本行业、本辖区的传播工作,并采取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类信息员和监测员、应急志愿者等应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四章信息共享、研判会商

第十八条农业、国房、水务、林业、气象等涉及防范应对自然灾害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灾害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完善自然灾害监测设施,建立历史、实时监测信息数据库并提供数据共享接口,区发布中心应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所需自然灾害数据信息的汇集和共享工作。镇街应配合提供自然灾害类风险排查资料,汇交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其他类别灾害风险排查资料根据归口管理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区政府应急办可根据突发事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镇街开展应急视频会商。农业、国房、水务、林业、气象等部门可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防需要,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起视频会商研判。会商结果由发起单位书面报告区政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区政府应急办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区发布中心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分析评估与预警技术的研究;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每年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开展1次以上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每月通报预警信息发布、接收情况制度;建立值班值守制度。

第二十二条每年4月底前,在区发布中心的指导下,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自行统一更新1次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防灾应急信息员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区级领导信息由区发布中心负责更新,如有人员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应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区发布中心会同区政府应急办不定期对防灾应急工作站进行督促指导,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应急管理年度考核。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1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永川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单位名称:(盖章)

预警信息标题

预警信息类别

自然灾害 / 事故灾难 / 公共卫生事件

预警信息级别

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发布方式

分级/全网

发布范围

部门/全部镇街/部分(列出)镇街

传播渠道

防灾应急工作站/防灾减灾专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农村信息员/电视/电台/农村广播/预警显示屏/政府门户网/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公众短信

发布内容

【永川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部门)×月×日×时×分发布××(类型)××(级别)预警:

发布时间

制作

主要领导审签

报送备案

区政府应急办/区发布中心

备 注: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附件2

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类别

专项名称

发 布 部 门

区级发布部门

洪涝、干旱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防洪办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气象局

汛期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市国土房管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区国房局

农业有害生物

市农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农委

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气象局

联合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台向媒体公开发布。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县气象局

联合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由区县气象台公开发布,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气象局备案。

区防火办、区气象局

林业有害生物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林业局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林业局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林业局

地震

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市地震局地震短临预报意见发布地震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区国房局(地震局)

暴雨(雪)、大雪、高温、低温、大雾、大风、冰冻、中暑、冰雹、浓雾、寒潮等

市气象局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气象局

铁路事故

成都铁路局(或授权成铁重庆办事处)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成铁重庆办事处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公安局、区交委

水上交通事故

市交委

重庆海事局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根据水域划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如需联合发布的,由市交委和重庆海事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根据水域划分发布重大预警信息;如需联合发布的,由市交委和重庆海事局联合发布。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交委

高速公路事故

市交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轨道交通运营事故

市交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火灾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公安消防支队

危险化学品事故

市安监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安监局

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经济信息委与市公安局联合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经济信息委

市公安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经信委、区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安监局与市公安局联合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安监局

煤矿事故

重庆煤监局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煤管局

非煤矿山事故

市安监局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安监局

建设工程事故

市安监局和相关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建委

城市桥梁事故

市安监局

市市政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对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桥梁事故灾难的可不受限制发布临时预警信息。

区市政局

人员密集场所事故

市公安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公安局

大面积停电事故(分为二级,即一级、二级,一级为高级,依次用红色、橙色标示)

市经济信息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一级停电预警信息。

发布二级停电预警信息,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燃气事故

市经济信息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经信委

成品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安监局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安监局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安监局

供水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市政委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市政委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水务局

市政环卫安全事故

市市政委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市政局

特种设备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质监局、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市质监局

由市质监局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较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一般预警信息,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区质监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环保局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环保局

信息网络事故

市通信管理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经信委

核安全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环保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确认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联合发布较大预警信息,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一般预警信息。

区安监局、区环保局

主城排水系统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由市市政委与市城乡建委联合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市政委

市城乡建委

联合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水务局

水上交通溢油事故

市交委

重庆海事局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根据水域划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如需联合发布的,由市交委和重庆海事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根据水域划分发布重大预警信息;如需联合发布的,市交委和重庆海事局联合发布。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交委

民用运输航空器飞行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政府应急办

突发传染病疫情

市卫生计生委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计生委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上报备案。

区卫计委

突发职业中毒事件

市卫生计生委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计生委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上报备案。

区卫计委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市卫生计生委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严重、严重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计生委

发布较重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上报备案。

区卫计委

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市卫生计生委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卫生计生委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上报备案。

区卫计委

食品安全事故

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后发布。

发布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

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分局)

发布影响限于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一般(Ⅳ级)、较大(Ⅲ)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并及时向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上报备案。

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

动物疫情

市政府应急办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预警信息,经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由市农委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市农委

发布重大预警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

区农委

备注: 类别为①自然灾害;②事故灾难;③公共卫生事件。


(永规文〔2016〕070—区府办047)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1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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