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13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现就《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夯实我区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精神,结合永川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完善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从基本条件、无劳动力的认定、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的认定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

第二部分优化特困人员的申请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细化审批时限、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公示时间、审批流程。

第三部分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动态管理,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复核评估时限。

第四部分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主要是照料护理补贴政策,疾病治疗保障制度,教育保障制度。

三、《意见》核心举措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收入低于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执行,待重庆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重庆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重庆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重庆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帮助其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区民政局对已经进行近亲属登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要逐一核实,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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