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情况
2019年9月30日,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9〕118号,以下称“原规定”)。“原规定”对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7月17日,市政府颁布《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简称《程序规定》),对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和规范。该政府规章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在部门职责、运行程序、执行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与《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不相协调。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永川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核心内容
《规定》一共六个章节共计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以及各部门职责;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部分,主要明确决策启动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四大节点要求;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部分,主要明确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进行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等硬性要求。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部分,主要明确决策后评估、决策调整程序以及决策档案管理要求。第五章“责任追究”部分,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执行单位、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责任;第六章“附则”部分,主要明确本规定与现行规定的前后衔接事宜。
三、需要说明问题
“原规定”(永川府办发〔2019〕118号)主要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制定,而《规定》是依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制定,《规定》在文本结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均异于“原规定”(永川府办发〔2019〕118号文),“原规定”无继续实施的必要。为此,《规定》印发之日,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