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精神,由我委牵头,经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意见后,拟定了我区《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实施3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任务。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具体包括全面落实产假政策;为脱产照顾婴幼儿的父母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
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和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三是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具体包括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和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四是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
五是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六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具体包括加强政策支持;加强用地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信息支撑和加强社会支持。
(三)组织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二是建立部门间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是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区、镇(街道)两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