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集体林权流转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4年11月,农业部等13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农政发〔2014〕5号),明确我区为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其中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2015年11月,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与区林业局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国家林业局委托区林业局承担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内容包括: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试点;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机制试点;完善森林保险制度试点;建立林权流转的机制和制度试点。
截至目前,我区累计林权流转422宗,面积约16.6万亩。由于全区集体林地流转行为形式多样,流转程序及合同签订较为混乱,林农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导致出现较多流转引发的林权纠纷。
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职责变化等原因,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集体林权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38号)进行了修改。
二、目的
制定《永川区集体林权流转办法》,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引导集体林权流转规范进行。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5.农业部等13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农政发〔2014〕5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
7.《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渝林政法〔2009〕17号)
8.《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7〕17号)
9.《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9号)
10.《永川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永川府办发〔2017〕39号)
四、与原政策差异
《重庆市永川区集体林权流转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修改为:原《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09〕17号)于2015年废止,已删除。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修改为实行流转合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