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城镇住宅小区幼儿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管的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牵头研究起草了《永川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配套幼儿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全过程建管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配套服务用房”)。现按照《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背景情况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文件,为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实现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设施实现全覆盖。按照上位文件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教委、区民政局等部门多次研究,拟草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幼儿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管的工作方案》。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我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迅速发展,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多样化,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完善学前教育、养老服务体系和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文件要求,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教委、区民政局等部门多次研究,结全我区实际,拟定了《永川区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幼儿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综合所述,我区有必要出台相关文件加以规范落实。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编制专项规划、落实规划布局。区教委、区民政局按职能分别编制幼儿园、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和社区服务用房区专项规划;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专项规划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规划修改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调整。
二是严格土地出让,明确建设任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套服务用房”建设要求,并在土地供应前将城镇小区的“配套服务用房”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等事项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三是加强方案审查,严格依标配建。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将城镇小区“配套服务用房”设计纳入方案专篇设计和专项审查,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强化对“配套服务用房”审核,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四是规范建设管理程序,落实“三个同步”。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将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服务用房”纳入该项目第一期工程“三同步”管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是强化协同配合,建立移交管理机制。区住建委将项目配建的幼儿园、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的移交纳入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验收移交材料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征求意见情况
《方案》经与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