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09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四项

3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5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6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7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8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9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0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1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12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13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1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1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1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1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19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0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1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2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3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4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25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26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27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28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2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30

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31

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3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3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3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35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避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37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38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39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40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41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42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

43

对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44

对村镇建设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45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46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47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48

对建设单位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49

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50

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51

对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52

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经营运行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53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54

对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者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55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56

对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57

对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58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59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60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61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62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重新报批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63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64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65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佩戴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66

对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67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68

对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69

对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70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71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72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73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申请批准的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第五十一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