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重庆市公安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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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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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监管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 份信息核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2.在监督检查中主动陈述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事实, 且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 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免予处罚。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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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监管 |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 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 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 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 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
初次违反规定,且尚未导致危 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免予处罚。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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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 管理 |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且无记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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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 管理 |
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且无记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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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 管理 |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且无记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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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 管理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且无记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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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通管理 |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且无记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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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管理 |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且无记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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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通管理 |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交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且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且无记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教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