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序号 | 监管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1 | 医疗卫生 | 医疗机构使用未按规定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逾 期未超过30天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 2 | 医疗卫生 |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 3 | 职业卫生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 业病防治计划和实 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用 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 4 | 职业卫生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 者指定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或者组织, 或者未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 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 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 5 | 职业卫生 | 未按照规定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用 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 6 | 职业卫生 | 未建立、健全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用 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 价制度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 7 | 职业卫生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 关职业病防治的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用 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 8 | 职业卫生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 结果没有或未按照 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 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用 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 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 9 | 公共场所 卫生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 排未获得有效健康 合格证明的从业人 员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 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 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 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 合格证明有效期逾期未 超过10天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 10 | 学校卫生 | 学校未按照有关规 定为学生设置厕所 和洗手设施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 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 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 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 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 11 | 传染病防治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 位置标示国务院卫 生主管部门规定的 生物危险标识和生 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标志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 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 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 别标志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 从实验室开展工作计 算,未标示级别标志的 时间不超过30天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 12 | 传染病防治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 验室感染应急处置 预案并备案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 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 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 许可证件: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时, 已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 处置预案,但未备案且 时间不超过30天的。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渝卫发〔2023〕13号) | 现场教育、指导 约谈、回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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