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1621-019号意见的复函

日期: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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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人社函〔2023〕26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1621-019号

意见的复函

陈晓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超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见》(第1621-019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属于劳务关系,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维护用人单位和超龄人员的权益。

一、对用人单位超龄人员的界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明确了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因此,超过此项年龄规定的人员,简称“超龄人员”。

二、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文件规定:一是用人单位使用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三是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三、我区对超龄人员参保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为确保用人单位和超龄人员工伤权益,我中心积极做好参保数据清理工作,对男工人60周岁以上,女工人5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终止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并提前15个工作日向参保单位寄送《工伤保险停保告知书》,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对超龄人员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

您提出《关于为超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见》不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政策规定和地区实际,目前暂不能实施。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单位应和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暂停参加工伤保险。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定期开展超龄人员数据清理并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确需继续留用超龄人员,应建立劳务关系,并及时为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障用人单位和超龄人员相关权益。

此复函已经苟晓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

联 系 人:陈明宪

联系电话:023-49876320

邮政编码:402160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区政府督查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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