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政协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611-002号意见的复函
蔡运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的意见》(第1611-002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重庆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从2000年起,根据国家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陆续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平稳过度。
(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1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等文件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相继做出了调整和完善,标准为丧葬费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为15个月本人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同时明确了企业未参保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二)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出台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重庆市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出台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对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抚恤金标准作出调整,规定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的标准支付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仍为2000元。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要求,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21〕32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其中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过去规定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对意见的处理办法
在收到您关于完善未参保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的提案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区内16家企业关于未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进行专题走访调研,收集整理相关数据信息,掌握一手材料,并于3月25日委派区社保中心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前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处进行专题汇报。经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探讨研究,为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重庆市未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仍参照渝府发〔2008〕97号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做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全面提高法律意识和参保自觉性,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坚持“以人为本”,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提升社会信用度。
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参保义务,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由此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因此,参照渝府发〔2008〕97号规定执行后,部分未参保职工计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较参保职工计算的待遇高,实际是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依法参保,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区人力社保局将加大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力度,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能职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最后,对于您提出的意见,我们将会持续关注未参保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并继续向市局有关处室反映情况,希望能通过有效途径解决未参保职工和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不一致的问题。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人力社保事业,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函已经苟晓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