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391号 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0-08-13

周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企业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提案》(第391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业卫生防护工作情况

   一是扎实开展专题培训和宣传。2019年7月10-11日,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全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专题培训会,培训工业园区、镇街政府职业健康监管人员59人,企业主要责任人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803人,参会率为95.27%,考试合格率99.34%;以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在全区开展主题宣讲活动26次、出动宣传人员126人次,为职工群众宣传职业健康相关知识、政策4万余人次。

    二是认真落实工作职责。2019年5月,相关工作移交区卫健委后,区疾控中心设置职业健康科室提供技术指导;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职业健康执法大队负责对全区相关企业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工作,督查企业62家,对存在问题的其中16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对4家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三是强化职业体检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防控结合。据统计,目前永川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共425家,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约2.7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86.8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84.23%。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底,共计开展职业健康体检24724人次,其中岗前体检11679人次,在岗体检12385人次,离岗体检660人次,发现疑似职业病231例,职业禁忌症712例。通过加强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建设项目的前期预防及以及员工的健康体检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核定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和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0.9%、1.1%、1.3%、1.6%、1.9%、2.2%。

在首次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最高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以下简称支缴率)、工伤发生情况等因素,核定该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三、关于对职业病工伤保险费率的核定情况

在首次参保时,涉及职业病的参保单位,在核定工伤保险费率时已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大小确定了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提高了征收档次。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共设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的,浮动费率共设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在参保时不需向我局提供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四、关于企业招工用工培训体检以及企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情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因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属于卫生部门职能,企业招工用工培训体检以及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可由企业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的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康复费用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列支,企业招工用工培训体检及企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不属于人社部门职能,相关费用也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范围。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强化培训考核。区卫生健康委每年对企业主要责任人及专(兼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开展培训并进行考核,增强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观念。督促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强化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创新职业健康促进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

   三是强化体系建设。完善镇街执法体系建设,大力培养职业健康人才队伍,压实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能职责。

    四是强化执法力度。充分发挥职业健康执法大队的作用,对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企业严格执法。

   五是及时调整职业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大小,准确核定工伤保险费率。按重庆统一部署,及时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此复函已经苟晓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7日

联 系 人:张  平,沈  蔚

联系电话:023-49867072,023-49876320

邮政编码: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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