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第十五届第四次会议第471号提案的复函
张绍彬、蒋欣余、周文东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轻低收入人群购买职工医保经济负担的提案》(第47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
(一)医保制度:我区于2002年、2007年先后启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2年纳入重庆市统一管理以来,目前,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已建立。
(二)参保范围:一是职工医保。全市用工单位职工;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在我市灵活就业的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市外户籍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的市外户籍退休人员。二是居民医保。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在渝高校的台、港、澳大学生(统称在渝高校大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取得本市《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本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专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三)保费标准:一是职工医保。2020年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保费标准一档2670元/年,二档5874元/年。用人单位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5%(含生育保险0.5%)缴纳;大额医保退休人员5元/人·月,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按本人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的1.5%缴纳。二居民医保。2020年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
二、倾斜政策
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已制定针对困难群体、特殊人员的参保缴费倾斜标准。主要倾斜政策如下:
(一)职工医保: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一档缴
费(年):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缴纳;二档缴费(年):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1%缴纳 。缴费优惠政策如下:
1. 特殊人群。享受到降低3个百分点的缴费优惠和180元/年的财政补助。一是关闭破产解体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二是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三是1998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国有企业“单解”人员。
2.下调缴费基数。2012年,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按年缴费基数由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下调为上上年度社平工资的80%;2013年—2018年,缴费基数再次下调为上上年度社平工资的75%。2019年,个体缴费基数再次下调为上上年度社平工资的72%左右,2020年个体缴费标准仍按2019年的个体缴费标准执行。
(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优惠政策,对参加一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难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即250元/人·年,其他民政资助救助按175元/人·年标准给予资助;对参加二档的,统一按25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计生扶助对象(农村居民)统一按200元资助。 计生特扶对象250给予资助,未稳定脱贫的建卡贫困户,统一参保一档并全额资助。
你们的意见很好。对于进一步降低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加大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力度等问题,我局将积极向重庆市政策制定部门反馈意见。
此复函已经杨蓓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6日
联 系 人:陈再刚
联系电话:49836847
邮政编码:40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