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02号意见的复函
张莉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区私立学校教师待遇的意见》(第00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高度重视教师待遇
国家通过立法全面保障民办学校(即私立学校)教师权益。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教师法》第32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比如:有的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了企业年金,有的学校办理了其他险种。
二、现行民办学校落实教师待遇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市区出台配套落地政策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44号),第23条明确要求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保障,硏究设立民办学校教职工工资指导标准,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投资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我区相关部门目前正拟出台《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等权益落到实处。
目前,永川经济实力与深圳等先进发达地区比还存在较大差异。据了解,我区民办学校均与在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拓宽工资晋升通道,通过工龄、职称、获奖和考核等激励措施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个别民办学校还为教职工办理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待遇过低的问题,与公办退休教师一样纳入社会保险。
此复函已经区教委主任赵德君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
联 系 人:罗家发
联系电话:49858039
邮政编码:40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