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第十五届第三次会议第428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0-01-08

陈祥碧、刘欣、刘晓红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一视同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提案》(第428号)收悉。感谢三位委员在百忙之中抽空对辖区部分餐饮经营者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走访调研,你们的提案非常中肯,我局此前也曾就此情况与相关部门座谈对接,这也是我局现在面临的一个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经与区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2018年7月30日,原重庆市食药监局关于转发《重庆市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要求: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一律不予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我局现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由于我区地处重庆西部,辖区大部分商住综合楼为一楼是临街门面,二楼以上是住房,属于商住综合楼内商业楼层与居住层相邻的情况,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此种情况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同时,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许可证,我局将食品经营许可分成以下几类情况办理:

(一)商业楼层与居住层不相邻,不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情况,此种情况正常办理。

(二)商业楼层与居住层相邻,但经营项目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等(如:饮品店、面馆、蛋糕店、卖包子馒头稀饭的早餐店等),此种情况未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则正常办理。

(三)商业楼层与居住层相邻,经营项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若是此前已经存在的餐饮项目在原经营规模的基础上申请延续许可,此种情况未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则正常办理;若是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此种情况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不予办理。

三、我局下一步工作打算

1、我局今年3月机改后,各部门刚刚整合到位。局领导高度重视三位委员的提案,于近日召开了办公会,明确了相关局领导牵头加强与区生态环境局的沟通协调,力争通过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做到符合食品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均正常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由区生态环境局查处,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取缔。

2、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力度,拓宽宣传途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深入宣传,做好宣传引导、政策解释等工作,增强餐饮业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也避免投资损失。

3、积极配合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执法检查,加强执法联动,督促餐饮经营者完善油烟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油烟处理后经烟道引至高空排放,保障辖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此复函已经旷昌武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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