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324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0-01-07
 谢怀益、贺凤其、陈祥碧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慢病患者医保信息化建设的提案》(第324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按照医保服务协议规定:特殊疾病门诊检查和用药应符合医保特殊疾病有关规定,对每周定期治疗的患者,原则上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5天,其余患者单张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1天的实际用量。对到市内非居住地或到市外出差、临时居住、出国(出境)超过以上期限的,由主治医生根据其病情和用药情况提出适当延长处方给药剂量天数意见,经所在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同意后,处方生效,并报协议方的医保经办机构或人力社保局指定的机构备案,全年累计不超过366天的量。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或住院在同一时期,每一最小分类同类药品不叠加使用,肌注和静脉药品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带药(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主,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超过5种药物(出院不准带肌注和静脉药品)且不超过7天剂量(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用药不超过14天剂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上述约定,违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你们的意见很好。当前,我们也发现慢病患者滥用医保基金现象突出,加快慢病智能监管刻不容缓,因我区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于2012年先后纳入重庆市级统一管理,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由市级层面负责建设,目前,特病智能监控系统已在部分区县试点应用,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我局将积极向上级反馈你们的意见,尽早将我区纳入特病智能监控范围,规避基金滥用确保基金安全。

此复函已经杨蓓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19426

 

 

联 系 人:袁家羽

联系电话:49836216

邮政编码: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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