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50120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50120号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永交通函〔2025〕146号
吴至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森林大道土地租金的建议》(第20250120号)收悉。经与区财政局、区规资局、南大街街道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解决森林大道土地租金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永川区森林大道于2010年由畅恒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启动修建,根据永川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的相关要求,公司与南大街街道就森林大道项目签订用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南大街街道负责落实黄瓜山森林大道工程建设所需占用土地,其用地费用由南大街街道负责。
按区财政局协办意见,森林大道作为我区重要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建成后,极大改善沿线群众出行条件,为属地镇街和村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属地镇街也应按约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按区规资局协办意见,项目用地应在建设时明确申报主体,按征地报批相关要求办理,但森林大道于2010年建设,未按征地程序办理,现该道路已通车10余年,已无法确定建设主体,且道路用地可能涉及基本农田,按现行政策导致无法办理征地手续。
此答复函已经冯昭华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