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4021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4021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庞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反映基层居民医保参保困难的建议》(第20240217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保筹资的建议
居民医保依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我国在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布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如2024年国家公布的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个人缴费380元,财政补助640元,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3%左右,政府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重庆市居民医保一直执行国家最低的个人缴费标准,永川区执行重庆市统一的筹资政策,按固定额度或按年龄分段、分档筹资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撑。
为巩固扩大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国家在对全体居民医保参保人给予普惠性参保财政补助基础上,还通过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依据困难程度分类资助其个人缴费,减轻个人缴费压力,确保应保尽保。目前我区享受参保资助的群众约占全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的10%。
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调增既有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是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您提出的个人缴费上涨影响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的问题客观存在。《“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研究建立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机制”,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会同财政部专题研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二、关于医保待遇保障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重庆市也制定了全市统一的保障标准,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持续巩固提升保障水平。目前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已提高到70%左右,是新农合医疗建立之初支付比例35%的两倍,通过分级诊疗,参保群众在基层就医还能够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重庆市已全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用药保障机制和门诊慢特病保障,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持续完善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障措施,参保群众无需额外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有效减轻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夯实托底保障。
重庆市执行国家统一的医保目录。国家医保局连续开展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近六年已累计将744种药品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2024年新版药品目录新增126种,药品目录总数已达3088种,临床用药合理性得到积极改善。
为解决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国家医保局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重庆市与四川省实现了异地住院“免备案”;永川区将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扩展了备案渠道,将异地就医备案等服务事项下沉到镇街。以上措施确保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在就诊医院就可以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不需个人垫资、跑腿。
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还不高,基金支撑能力十分有限,基本医疗保障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政策措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高门诊待遇,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此复函已经文波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9日
联 系 人:陈刚
联系电话:023-49836981
邮政编码:402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