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40233号建议的复函
永发改函〔2024〕40号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40233号建议的复函
刘诗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用电收费执行居民用电标准的建议》(第20240233号)收悉。感谢您对供电收费相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我委对此高度重视。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电价分类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2013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用电价格规范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三个类别,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基层医疗机构用电属于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类别。该文件明确基层医疗机构不属于社会福利场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落实水电气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69号)也未将基层医疗机构列入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类别的公益性场所。因此,基层医疗机构用电价格不能纳入社会福利场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
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中“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电价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区县贯彻执行,区县暂无调整电价权限。
我委对基层医疗机构用电负担较重现状表示充分理解,针对您提出的基层医疗机构用电执行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建议,将积极向市级部门反映,争取在销售电价分类及价格调整中,充分考虑基层医疗机构用电实际。
此复函已经邓正军主任审签。对以上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回执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6日
联系人:吴容容
联系电话:023-49823423
邮政编码:40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