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81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3-07-27


周长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用人单位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评定工伤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的建议》(第381号)收悉。对于您在建议中反映近年来中小企业因员工原因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劳动纠纷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区司法局高度重视,协调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讨,现向您回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促进我区法律服务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进一步明确规范执业纪律的具体内容;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肃职业纪律;三是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四是强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全区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关于取消用人单位因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后需要承担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工资、生活津贴、护理费”等重复赔偿的建议

(一)调整“关于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需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修改。2010128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作了第一次修改,201111日起施行。针对此建议,区人社局已积极向上级反映“工伤保险是市级统筹,由市级部门制定具体待遇支付政策”,并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了专题汇报;2022222日,人社部工伤司王宇飞副司长到永川调研工伤认定工作时,区人社局也进行了专题汇报。

(二)关于用人单位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评定工伤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7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的职工,尽管获得了民事赔偿,但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津贴、护理费等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此,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衷心感谢!并请您继续关注法律服务工作,多提意见建议。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继续抓好落实、优化服务,促进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此复函已经郑朝明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202346


联系人:林海燕

  023-49888051

  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区政府督查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