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42号建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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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人社函〔2023〕26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42号
建议的复函
刘全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现任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退职后养老保险的建议》(第342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现行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保补贴政策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65号)和《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组织部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永川区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永人社发〔2014〕118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建立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制度,其中村专职工作者给与参保缴费补贴,其中社区专职工作者由所在地的镇(街道)按规定申报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多方协调积极争取并结合永川财力情况,于2020年3月出台了《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组织部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委组发〔2020〕1号)文件,村专职工作者参照社区专职工作者从2020年1月1日起由所在地的镇(街道)按规定申报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参保缴费政策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39号)要求,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67号)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最早从申请的当年1月起接续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不能补缴以前年度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离职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离职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参保情况,选择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离职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及以上,可办理按月领取待遇手续。年满60周岁,缴费未满15年,可从2009年起将未缴费年度进行补缴满15年及以上,办理按月领取待遇手续。
(二)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离职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80个月及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80个月,可自愿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80个月,办理退休手续,也可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移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适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各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应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经办部门只能严格贯彻执行,无权出台相关社保补缴政策。
此复函已经苟晓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
联 系 人:黄小波
联系电话:023-49653825
邮政编码:402160
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府督查办。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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