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复函
永发改函〔2022〕59号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复函
陈有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永川建筑企业市场份额的建议》(第8号)收悉,感谢您对招投标事业的关心与支持。经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地建筑企业参与EPC项目招投标
“EPC”是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一种,是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或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行为。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般情况下,都会从质量、安全、运营等方面考虑,将资格条件、业绩等作为EPC项目的招标条件。
2021年我区EPC项目招投标共10个,其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项目6个,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4个。EPC项目主要为设计施工总承包,累计总投资约16亿元。我们在办理EPC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要求科学设置资格和业绩条件,业绩类别和规模必须与招标项目相当,绝不允许高于招标项目的规模。在新发展格局下,我们鼓励和引导招标人不设资格和业绩,或者适当降低门槛,让一大批有实力的企业,特别是永川本土企业在改革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获得机会。同时,鉴于EPC项目一般都涉及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等环节,为此我们鼓励本地建筑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加强合作,实现强强联合,增加EPC联合体竞争力,积极参与我区工程建设活动。
二、关于评分办法的采用方式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同意。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进行论证。
实际工作中,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施工类项目(如货物、服务、投资人等),我们充分尊重招标人的意见,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评标方法。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如果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我们也均同意采用综合评估法。
目前推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分暂行办法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利于造价控制和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能起到规范市场行为和助力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作用,但同时也对建筑企业自身的造价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建议本地建筑企业加强对工程造价的重视,加大造价人员的培养,提高造价团队的能力,改善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关于限额以下项目承发包方式
2018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等文件,依法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具体标准,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招标。为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发包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由招标人可以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对于限额以下施工类项目,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市级文件,同时将您的建议适时向市级部门反馈。
此复函已经我委邓正军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 系 人: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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