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复函
永人社函〔2022〕215号
张瑞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转非补买养老保险的建议》(第138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情况
为妥善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障,在我市实行市级统筹时制定实施了针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特定的参保缴费政策。2008年2月2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该文件规定:“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按照重庆市的要求,当时区里成立了由区公安局、财政局、规资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各镇街也成立相应专班,动员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申报参保缴费。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通过各镇街全面宣传摸排动员申报,我区共计为22430名自愿申报参保缴费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登记。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经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征地人员(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征地农转非人员)均已按政策规定全部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共计为69541名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二、关于现阶段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及待遇水平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求,我市已全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现了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我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或没有就业的,均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我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地农转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最低月待遇标准为1100元左右;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200元/年至4000元/年十三个缴费档次中选择相应缴费标准参保,达到60周岁缴费满15年及以上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月标准为125元-567元不等。
三、关于不能采用征地农转非时的政策再为征地农转非人员购买养老保险的情况
一是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规定。按照全国统筹的要求,各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应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是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相关文件已经废止。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已不再执行。按照重庆市新的征地安置政策,2021年7月1日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后,享受缴费补贴。
因此,您提出《采用农转非时的政策为征地农转非人员购买养老保险的建议》不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政策规定,不能够按原有政策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四、下一步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促进征地农转非人员应保尽保,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推动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征地农转非人员均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及以上,达龄时均可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此复函已经苟晓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6日
联 系 人:黄小波
联系电话:023-49653825
邮政编码: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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