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64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1-08-07

A

永公函〔2021160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

364号建议的复函

邓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营运网络平台的建议》(第364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问题很有前瞻性和针对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逾越出租车成为新兴行业迅速崛起,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而来。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为了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也相继出台了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平台及车辆进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款规定,从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第3款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分别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卷、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止付结算业务的。根据上诉条款可以看出,非法营运罪应当是侵犯国家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主要扰乱的是市场准入秩序。而扰乱市场秩序反应出非法营运罪所保护的法益,其中严重则为非法营运罪与非罪的划定界限,而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对此类犯罪的数额、频次、后果、影响程度等暂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因此,虽然网约车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都在行政机关的查处打击范围内,但并非都能以非法营运罪追究刑事责任。

又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对网约车平台准入条件、监管部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这些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能据以认定构成非法营运罪。

虽然就当前的法律对网约车平台及网约车非法营运没有明确规定,入刑界限也不甚清晰,但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相关规定,永川区公安局将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公安机关结合全民反诈专项行动百名民警进千万家等行动,加强对市民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危害的宣传教育,强化非法营运行政处罚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二是加大执法力度。结合交通检查,在车站周边和全区主要客流集散地组织执法检查。通过深入研判非法营运经营规律,灵活部署、主动出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载客行为。三是发挥群众力量。发动群众举报线索,利用大数据行车轨迹检测、定位追踪等技术手段进行排查,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行为,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安全出行。

此复函已经刘建中副区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2021520

(联系人:贺娇,联系电话:49306307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办公室                20215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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