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21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1-07-28

魏彬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帮助。您提出的《关于将小区业委会登记为社团法人的建议》(第32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复函如下:

一、当前法律法规暂不支持将业委会登记为社团法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均为非营利法人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您提到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小区的公共收益在权利属性上归全体业主所有。对于小区电梯广告等公共收益,扣除管理费用后在业主大会成员(即小区业主)间进行分配,这与非营利法人有根本的区别。目前,个别地区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要求下探索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社会组织登记,仅仅为解决银行账户开户等问题,实际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机构行政机关也无法明确其法人属性。

二、依据现行规章可办理相关事项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其附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样式》第五条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根据该文件精神,非法人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在政府部门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可解决相关群众自治组织的银行开户、刻制印章等实际问题。

三、当前永川可解决相关物业问题

2020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永川区物业管理品质提升实施方案》,明确了探索依托小区建立功能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隶属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管理。建立小区党支部与业主委员会双向培养、交叉进入机制,注重吸纳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中的党员进入支部,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小区党员加入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试点工作。区民政局和区住建委联合印发了《永川区推进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工作方案》,强化社区党组织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社区物业管理议事协调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成立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将物业矛盾纠纷处理纳入社区协商事项中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还不具备将业委员会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针对您提出的意见,我们将深入调研,积极向上级呈报,寻求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待国家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人属性后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此复函已经区民政局赵德君书记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再次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20511日       

   编:402160

    人:张勇军

联系电话:49826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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