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21号建议的复函
魏彬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帮助。您提出的《关于将小区业委会登记为社团法人的建议》(第32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复函如下:
一、当前法律法规暂不支持将业委会登记为社团法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均为非营利法人。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您提到的业主委员会是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小区的公共收益在权利属性上归全体业主所有。对于小区电梯广告等公共收益,扣除管理费用后在业主大会成员(即小区业主)间进行分配,这与非营利法人有根本的区别。目前,个别地区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要求下探索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社会组织登记,仅仅为解决银行账户开户等问题,实际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机构行政机关也无法明确其法人属性。
二、依据现行规章可办理相关事项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其附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样式》第五条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根据该文件精神,非法人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在政府部门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可解决相关群众自治组织的银行开户、刻制印章等实际问题。
三、当前永川可解决相关物业问题
2020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永川区物业管理品质提升实施方案》,明确了探索依托小区建立功能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隶属社区党组织领导和管理。建立小区党支部与业主委员会双向培养、交叉进入机制,注重吸纳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中的党员进入支部,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小区党员加入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试点工作。区民政局和区住建委也联合印发了《永川区推进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工作方案》,强化社区党组织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社区物业管理议事协调机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成立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将物业矛盾纠纷处理纳入社区协商事项中。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还不具备将业主委员会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针对您提出的意见,我们将深入调研,积极向上级呈报,寻求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待国家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人属性后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此复函已经区民政局赵德君书记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再次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20年5月11日
邮 编:402160
联 系 人:张勇军
联系电话:49826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