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02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1-04-28

龙远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终生无子女退休职工待遇的建议》(第302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终生无子女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的问题,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3)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6)企业中终生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规定每月发给20元生活补助费。企业中终生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规定每月发给30元生活补助费。

按照国家规定,养老保险为省(市)级统筹,具体实施政策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实施,重庆市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全市统一制定的政策实施。永川区只能执行全市的统一政策,无权限制定和修改政策。您提出的按“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区别对待,即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以前就业的终生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就业的终生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按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给付的建议。在国家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及当前养老保险即将实施全国统筹的大环境下,养老保险是否调整独生子女、终生无子女相关待遇,是否给予一次性补助,目前重庆市暂未出台新的政策。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继续向重庆市级相关部门反映,并认真落实全市统一的政策规定。

按照《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社险发〔2017〕86号)文件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终生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您提出的退休金应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放的建议,重庆市目前暂未出台相关政策。

此复函已经苟晓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8日

联 系 人:凌  劲

联系电话:023-49862117

邮政编码: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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