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6号建议的复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倡业主代表会议制度化解小区难题的建议》(第146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建议的主要内容
物业小区因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委员会乱作为和业主违章搭建和欠费等,小区物业矛盾纠纷多发,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容易造成矛盾愈演愈烈。建议: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和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全程监管;二是大力提倡“业主代表(楼长)会议制”,充分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防止贪腐现象的发生。
二、我委对此开展的工作
(一)认真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我委会同区物业协会加强对物业小区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与物业企业的年终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会同区规划自然局、区公安局、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管理协会对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对考核排名前几名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对差的物业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在永川日报上向社会进行公示。2019年在物业小区开展“三城同创”的工作,我委坚持定期对各企业“三城同创”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先进单位,鞭策后进单位。通过各方努力,小区业主的投诉明显减少,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二)坚持对物业从业人员、街道、社区干部和业主委员会进行培训。一是坚持每年开展一期物管员、项目经理培训,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专家授课,并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发放证书。2019年培训物管员、项目经理共350余人;二是每年开展全区镇(街)物管干部、社区干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邀请重庆知名专家来永授课。2019年培训全区镇(街)物管干部、社区干部约100余人和业主委员会成员220余人。 从培训效果看参训人员反映良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三)会同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业主委员会的主管单位是辖区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街道办事处对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选(续)聘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等重大事项决策上重点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如何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职问题是,我区部分街道办事处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中山路街道对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均要由分管领导组织任职前的集体谈话后,再下发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胜利路街道对新成立业主委员会由街道物管办组织任职前培训,并由业主委员会成员写出“依法履职的公开承诺”在小区内向业主进行张贴公示。
(四)建立物业矛盾纠纷研判联动机制。凡在两会召开前夕、重大节日来临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的时机,我委牵头召集城区各街道、区信访办、区公安局、区消防支队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由各街道分析各相关小区存在不安全和不稳定的因素,各相关单位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使小区的物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2019年成功化解了紫园小区车库收费等11件较大物业矛盾纠纷。
(五)指导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将物调委联系电话在各小区内公示,方便物业公司和业主主动联系调解。对重复信访3次以上仍未解决的纠纷及时转物调委介入调解。物调委2018年成功调解物业纠纷10余件次,2019年成功调解了8件次,人民调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下一步工作
(一)将认真贯彻《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条例对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厘清,对物业企业管理行为、业主委员会履职尽责及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条例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机构的同时,可以设立监督委员会。条例涉及了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时需要表决事项的操作方式和其它议事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每名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不得多于三人。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监事委员会的,鼓励和支持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监事委员会监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我委将你们的建议转发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积极探索执行。鼓励街道办事处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探索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时的操作办法,总结成功的经验。业主代表参加小区重大而敏感问题的决策,可降低会议决策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也是有效避免小区决策不公开、不透明和不公正的事件发生的一个良好途径。我委将积极配合城区街道办事处,共同努力,对“业主代表(楼长)会议制”在部分小区进行试点,视试点效果再在全区推广。
此复函已经吴涛副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9日
联 系 人:李世才、吴建明
联系电话:49862270
邮政编码:402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