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十七届人代会四次会议第126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0-06-11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川市监函〔202041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区十七届人代会四次会议第126号建议的复函


李思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报价)的打击力度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问题的关心,您提出的建议恰逢其时。经我局认真研究梳理,现就我局对房地开发商虚假宣传(报价)打击情况及今后监管措施作如下答复:

  1. 房地产价格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房地产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商自主制定。

  1. 虚假宣传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开发商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行为。

三、明码标价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根据《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渝价[2011]133号)之规定“统一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格式内容。根据《实施细则》,我局统一制作了商品房明码标价格式内容样表。商品房经营者要按照统一制作的《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明码标价牌()》、《重庆市商品房(住房除外)()售明码标价牌()》、《重庆市二手房销售明码标价牌()》格式内容进行明码标价。”

四、对房地产广告的检查情况

2019年我局以商业中心和主要干道的户外大牌、居民区、房地产项目售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微信公众号等传统户外媒体广告和新媒体广告为重点,将社会关注、媒体聚焦、投诉集中的房地产项目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围绕13项重点整治内容开展拉网式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广告、售房纠纷,消除社会影响。截至830日止,我局检查户外大牌82块,检查印刷品广告143件,检查房地产售房部45个(次),检查居民区域商务楼141个,检查自媒体微信公众号28个,行政约谈企业61个,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件,处理房地产消费者投诉举报8件。

  1. 进一步加强宣传监督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将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监管工作,继续抓好明码标价工作,要求开发商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渝价[2011]133号)的要求做到一房一价。

二是根据《2020年全区开展“3+5”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领域攻坚)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对2020年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纠纷、广告宣传”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进行了安排部署,其中“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治理由我局牵头,重点围绕房地产、集资融资、教育培训、装饰装修四大领域信访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此复函已经旷昌武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房地产企业虚假宣传打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11


联 系 人:胡宸林

联系电话:13617693988

邮政编码:402160


















(信息公开形式:公开发布)


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府督查室。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 6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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