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3号建议的复函
高山代表:
感谢您对永川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对独生子女父母加大奖励扶持力度的建议》(第343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贫困、重病、空巢独生子女父母纳入居家养老政策扶持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以上三类独生子女父母给予看护照料方面的政策倾斜的建议
(一)2006年,永川区出台《永川市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扶助行动实施方案》文件,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优先享受低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缴个人参合费,享受五保待遇,优先享受劳动力转移培训,优先享受项目扶持、贴息贷款、无偿资助等多种形式的“三结合”帮扶。
(二)2020年,永川区出台《重庆市永川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文件,区卫生健康委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强化医疗卫生体系老年服务功能建设,做大做强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功能,以信息化为引领打造智慧养老模式,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全区医疗养老示范基地。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将是我们重点关注和政策倾斜对象。
关于对住院治疗的独生子女父母提高医疗费报销比例,以减轻济负担的建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目前我市居民医保住院政策内报销比例为:一档参保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和40%,二档参保居民在一档基础上相应提高5%;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政策内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0%、87%和85%,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统一为95%。永川区医疗保险从2012年起纳入重庆市级统筹,所有医疗保险政策由重庆市统一制定,区县无权更改。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如有新政策,将及时贯彻执行。
三、关于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建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960元/年(即国家标准)。重庆市执行的标准是:生育独生女父母享受标准是1560元/年;生育独生子或符合政策生育双女的父母享受标准是1080元/年,这一标准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已经属于较高水平。计生奖励扶助标准的调整只有省级以上层面才能出台政策。按照职权范围,永川区无权修改相关政策,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
四、关于取消农村户口购买城镇养老保险退出政策,以及农转城购卖城镇养老保险五年过渡期政策的建议
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规定:“农业户口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对待”,“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按照职权范围,永川区无权修改相关政策,已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
此复函已经邹光明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7日
联 系 人: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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