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业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建议》(第199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一)关于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我市2014年出台了《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办发〔2014〕65号),该文件明确:对在职村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00元。在职村专职工作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计发给本人。对于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镇街统一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本人承担,并由乡镇(街道)代扣代缴。
(二)村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高了补助标准。经过区级相关部门向市里不断反映和呼吁,我市2017年出台了《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312号),该文件明确:对在职村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2017年1月起将每人每年900元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
二、关于村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是按照现行政策,村专职工作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区财政按照政策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给参保缴费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至少达到15年及以上)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二是对在职村专职工作人员要求按照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方式,由镇街统一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一直都在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此复函已经苟晓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6日
联 系 人:沈 蔚
联系电话:023-49876320
邮政编码:402160
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府督查办。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