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8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0-01-09

唐忠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营企业特殊用工工伤保险政策研究的建议》(第218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的现行政策

(一)关于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男职工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职工达到或超过50周岁,则不能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关于超龄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的政策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于超龄人员不能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减轻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超龄人员的风险,确保超龄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二、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理情况

一是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政策,通过“金保”系统清理达龄人员,按月向参保单位特快专递寄送附有达龄职工名单的《工伤保险停保告知书》,通知参保单位即时办理此类人员的工伤保险停保业务。二是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购买商业保险,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此复函已经苟晓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6日

联 系 人:沈  蔚

联系电话:023-49876320

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府督查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6日印发

邮政编码:40216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