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8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0-01-09

林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残疾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务员公开招录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规定,人力社保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印发了《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全国所有新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均执行国家指定的标准。因此,只要考生符合相关的体检标准,即使是残疾人也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另外,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关于开展2019年公开招录公务员计划申报的通知》(渝委组〔201918号)精神,鼓励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在不影响正常履职的前提下拿出合适的职位,带头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区残联,引导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履职的前提下拿出合适的职位,带头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公务员。

二、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面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规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不准随意设置限制性条件,确保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高校贫困毕业生及时稳妥就业,各区县从乡镇事业编制和岗位空缺等实际情况出发,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贫困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鼓励招聘单位提供合适岗位招聘残疾高校毕业生,招聘的残疾高校毕业生应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同时不应影响所聘岗位的正常履职。

按照事业单位公招程序,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计划由招聘单位负责拟制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岗位空缺情况、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定发布。

下一步我们将向市人力社保局汇报,建议借鉴市委组织部的方式,探索面向残疾人定向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此函已经苟晓梅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43

 

 

 

邮政编码:402160

联系电话:49822420

联 系 人:董韦君

 

 

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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