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永川区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96号建议的复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对网络外卖食品制作点监管的建议》(第196号)我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您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我们进一步做工作很有帮助,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本地网络餐饮服务基本情况
永川区内共有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1389户,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3户,网络配送站3户;其中美团外卖目前有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912户,饿了么目前有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991户,百度外卖目前有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674户。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本底清理
我局高度重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积极联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永川的区域负责人,通过区域负责人了解第三方平台在我区运营管理模式,调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初步建立起我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档案。目前通过区域负责人建立与第三方平台的联系,基本完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相关信息公示。
(二)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让全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管理,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作发放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告知书》、《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告知书》,让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明确自己在网络食品经营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从而把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行为,指导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所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管,分局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印发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表、重庆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自查和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所监督检查需要。
(四)强化宣传培训
为了广泛深入宣传学习《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让全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熟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建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程序、方法、步骤,提交资料名称、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入网销售需提供的资料和需遵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经营,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我局于2018年5至11月分批组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代表、委托送餐公司代表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共1500余人进行了《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讲解。
(五)强化日常监管
1、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管
一是约谈第三方平台区域负责人。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经营行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6月11日两次约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永川区域负责人,向其当面告知并讲解《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要求。同时,向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所属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1)立即全面清理位所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凡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提供者应立即下线。(2)向我局提供所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单,不得瞒报或隐匿不报。(3)每月5日前向我局提供所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线和下线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单,以备我局查验。(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5)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2、强化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管
一是分局安排相关监管所人员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入网餐饮食品经营者花名册》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的数据进行核实,找出未公示许可证、公示的许可证过期、公示的许可证经营地址与定位地址不符、公示的许可证未包含网络经营项目等情况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并立即安排执法人员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立即要求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立案查处。
二是分局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花名册》发送到相关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所,各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所按《花名册》中名单,对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信息,网上公示许可证与实际许可证是否一致,经营地址、项目等信息与实体店是否一致,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加工操作过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餐用具清洗消毒状况、食品用包装材料等是否符合要求等。重点打击未开展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无证从事餐饮服务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食品、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肉及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10月底至今年1月,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下达《执法意见书》42份。
三、存在的问题
(一)对第三方平台监管无管辖权
目前我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经营主体注册地不在永川区辖区内,也未在我区设立具有主体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此对其监管存在一定困难。
(二) 信息公示不完整、不及时。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自行公示相关资质证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相关资质证明进行未完整公示或不及时。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业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第三方平台业务人员为了抢客户、争业绩,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进行操作,只要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了《营业执照》就先将其上线再说,后期再又将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线公示。2、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强。餐饮服务经营者入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未及时检查,可能存在超期的现象,或重新办理后未及时的更新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
(一)继续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提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意识在摸清我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本底的基础上,我局将对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专题培训,重点培训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法律意识,规范我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
(二)强化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管工作
在建立本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册的基础上,通过浏览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网页相关刊载信息的形式,逐一检查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如实记录网上监督检查结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风险分级管理确定的监督检查频次要求,结合网上监督检查情况,跟踪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实体门店的监督检查,监督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线上、线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特别针对个别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未经许可利用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公示和PS许可证进行公示的情况进行严厉查处。
(三)加强第三方平台网上监管工作。
通过随机浏览平台网页的形式,检查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如实记录网上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网上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实地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辖区办公场所所在地,对照检查项目,逐项检查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四)切实落实网络食品监督抽检要求
将网络餐饮食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统筹安排,有针对性地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实施监督抽检。对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法开展后续处置并依法公示。
(五)妥善处理网售食品投诉举报
对通过12331或其他渠道转办以及本局接到的涉及本地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及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
(六)依法开展责任约谈
对通过监督管理发现本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本辖区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本辖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区域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整改到位。
此复函已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旷昌武同志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关心,恳请您继续关注市场监管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8日
联 系 人:贺凤其
联系电话:49880075、1359425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