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 序号 | 补贴资金名称 | 补贴依据 | 补贴标准 | 补贴对象 | 补贴申报流程 | 咨询及投诉电话 |
| 1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1.应急期生活救助: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抚慰救助: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3.过渡期生活救助: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住房重建补助: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5.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6.旱灾生活救助: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7.冬春生活救助: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
1.应急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2.因灾遇难人员抚慰救助: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4.住房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5.住房维修加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6.旱灾生活救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7.冬春生活救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49862335 |
| 2 | 应急期生活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49862335 |
| 3 | 因灾遇难人员抚慰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49862335 |
| 4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49862335 |
| 5 | 住房重建补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49862335 |
| 6 | 住房维修加固补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49862335 |
| 7 | 旱灾生活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49862335 |
| 8 | 冬春生活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 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4986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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