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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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永川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 序号 | 补贴资金名称 | 文件依据(名称) | 补贴依据 | 补贴标准 | 补贴对象 | 补贴申报流程 | 发放频次 | 主管部门 | 咨询及投诉电话 |
| 3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永川府办发[2024]2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通知的通知.doc | 永川府办发[2024]2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通知的通知.doc | 农村630元/人/月 城市770元/人/月 低保以补差形式发放 |
城乡在册低保对象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实施网上申请受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33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永川府规〔2021〕4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 永川府规〔2021〕4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 1001元/人/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特困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登记。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34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永川府办发〔2019〕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docx | 永川府办发〔2019〕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docx | 根据困难类型实施救助,最高5万元 |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实行线上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685289 |
| 35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渝民〔2015〕17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doc | 渝民〔2015〕17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doc | 200元/人/月 | 失能是具有永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高龄是具有永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 免申即享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685289 |
| 36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渝民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docx | 渝民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docx | 一级100元/人/月 二级90元/人/月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永川区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 | 免申即享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685289 |
| 37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渝民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docx | 渝民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docx | 90元/人/月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永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 免申即享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685289 |
| 38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渝民规〔2025〕6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渝民规〔2025〕6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51元/人;孤儿1651元/人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孤儿: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 孤儿: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儿童户籍地所在地管理原则,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685289 |
| 39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艾滋病儿童补助 | 渝民规〔2025〕6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渝民规〔2025〕6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1651/人.月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可延至其毕业止 | 所需资料:1. 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抗体检测呈阳性)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控制部门提供的证明; 2.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 儿童免冠1寸照片(1张); 4. 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26058 |
| 40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低保节日慰问 | 永川委办发〔2013〕43号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doc | 永川委办发〔2013〕43号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doc | 元旦、春节“两节”为每人(户)250 元资金和物资,五一、端午“两节”及中秋、国庆“两节”分别为每人(户)50 元资金。 | 城乡低保人员 | 根据当月在册低保人员数量,按照实际人数发放。 |
元旦、春节、端午、五一、国庆、中秋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41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民发〔2025〕13号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民发〔2025〕13号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10000/学年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所需资料: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申请书 2.重庆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审批表(散居) 3.重庆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人员花名册(散居) 4.------年度孤儿“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金额预算表 5.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 6.录取通知复印件或者学籍证明原件(证明需学校盖章) |
每学年一次 | 区民政局 | 023-49826058 |
| 42 | 福彩圆梦.实事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助学金 | 渝民发〔2020〕3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渝民发〔2020〕3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8000元/人.学年 |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 18 周岁,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 | 所需资料:1.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申请书 2.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审批表(散居) 3.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人员花名册 4.------年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金额预算表 5.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 6.录取通知复印件或者学籍证明原件(证明需学校盖章) |
每学年一次 | 区民政局 | 023-49826058 |
| 43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节日慰问 | 永川委办发〔2013〕43号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doc | 永川委办发〔2013〕43号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doc | 元旦、春节“两节”为每人(户)250 元资金和物资,五一、端午“两节”及中秋、国庆“两节”分别为每人(户)50 元资金。 |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孤”人员 | 根据当月在册特困人员数量,按照实际人数发放。 |
元旦、春节、端午、五一、国庆、中秋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44 | 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人员 | 永民发〔2024〕96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 永民发〔2024〕96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 根据每年政策变化而定 | 从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放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且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 现此类对象未进行审批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26298 |
| 45 | 百岁老人津贴 | 永民发〔2024〕102号关于建立全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 永民发〔2024〕102号关于建立全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 300元/月.人 |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免申即享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70024 |
| 46 | 低保对象参保事后补助 | 永民发〔2024〕50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工作的通知.docx | 永民发〔2024〕50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工作的通知.docx | 根据每年政策变化而定 | 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 | 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清理复核困难群众参保情况通知 | 每年一次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47 | 特困人员事后参保补助 | 永民发〔2024〕50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工作的通知.docx | 永民发〔2024〕50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工作的通知.docx | 根据每年政策变化而定 | 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 | 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清理复核困难群众参保情况通知 | 每年一次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48 | 襄渝铁路伤残民工补助 | 渝民发〔2012〕63号调整我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doc | 渝民发〔2012〕63号调整我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doc | 一期690元/月.人 二期和三期1240元/月.人 | 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对象范围指户口在我区范围内的原襄渝铁路建设肢残民兵民工、遗属、矽肺病人员 | 对象向镇(街)社保所申报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26298 |
| 49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渝民发〔2024〕9号2024年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doc | 渝民发〔2024〕9号2024年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doc | 全自理100元/人/月 半护理300元/人/月 全护理500元/人/月 |
特困供养人员 | 各镇街在村(居)民委员会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应一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的初步评估,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63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 永民发〔2025〕43号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永民发〔2025〕43号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永川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确定,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额度为扣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差额确定。 |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
自主申报、主动发现;能力评估;入住机构;申领补助;复核审批;资金发放。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70024 |
| 说明:文件依据链接(文件公开的网址),能点开看到相应的补贴依据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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