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清单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乡低保)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二、享受低保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4个方面。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
三、如何申请享受低保?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四、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二)拥有2套及以上房屋(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主动放弃合法权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六)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的必须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态时予以豁免。
五、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备(含)以上的。
(三)近一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
(四)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以上(含)的。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具体有: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连续三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②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七、家庭收入包括哪些人的收入?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八、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老党员定期补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及生活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低保金、特困金、孤儿生活保障金除外。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五)经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因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扣减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九、享受低保的管理方式及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定期核查。对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保障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等其余纳入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定期核查,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完成。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进行适当延长等调整。
特困人员宣传资料
一、特困人员认定的基本条件?
答: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注: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特困人员申请办理时,“无劳动能力”如何认定?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特困人员申请办理时,“无生活来源”如何认定?
答: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收入总和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特困人员申请办理时,“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如何认定?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重庆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重庆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重庆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特困人员的申请办理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社会救助窗口应当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行随时登记,并出具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等。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备案登记。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为准确认定特困人员提供参考。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镇(街道)集中群众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群众评议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集中民主评议程序进行。
(三)审核及评审
特困人员审核应实行集体评审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7—9人的特困人员认定评审小组,通过会议形式对本辖区特困人员进行认定并形成集体审核意见。
(四)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区民政局审批。
1.材料审查;
2.随机抽查;
3.集体审议;
4.作出审批决定;
5.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三、特困人员如何开展动态管理?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终止
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宣传资料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条件?
具有重庆市永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三)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有哪些?
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在镇(街道)申请时须书面提供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通过网上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须填写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网上平台申请可以通过手机微信客户端关注“永川社会救助”公众号,在公众号里提交“我要救助”信息或者手机微信客户端里搜索协同救助小程序,点击“关爱码”填写资料。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街道)统一申请办理。
2.镇(街道)审核。
(四)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怎么动态管理?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1.户口迁出本区的;
2.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
3.残疾人退出低保;
4.服刑期间的;
5.补贴对象死亡的;
6.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条件?
具有重庆市永川区户籍的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三)重度难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有哪些?
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在镇(街道)申请时须书面提供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残疾人或其委托办理人通过网上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的,须填写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和联系方式,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网上平台申请可以通过手机微信客户端关注“永川社会救助”公众号,在公众号里提交“我要救助”信息或者手机微信客户端里搜索协同救助小程序,点击“关爱码”填写资料。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街道)统一申请办理。
2.镇(街道)审核。
(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怎么动态管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1.户口迁出本区的;
2.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
3.服刑期间的;
4.补贴对象死亡的;
5.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三、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政策衔接
残疾人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可同时享受。已享受其它政策的对象,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衔接:
(1)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领取高龄津贴人员。
(2)享受一项补贴或择高享受补贴对象: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分别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不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临时救助宣传手册
一、哪些困难家庭或人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扶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二、哪些情形不予以临时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内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或个人自救后,仍有困难的,根据遭遇的具体情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因素,按照以下临时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按其年内个人自费医疗费用超过部分的下列比例给予临时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年内自费医疗费用300元以上,按超过部分的95%给予救助,封顶线50000元;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家庭或个人年内自费医疗费用3000元以上,按超过部分的60%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40000元;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年内自费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按超过部分的50%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30000元;
4.其他家庭或个人年内自费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按超过部分的10%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30000元。
(二)因家庭成员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以区医疗保障局制发的病种为准),长期维持院外治疗延续生命的,根据本人实际产生门诊、购药等费用的按下列比例给予临时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个人每年按我区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额度的救助;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每年按我区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额度的救助。
(三)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给予临时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额度的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额度的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额度的救助;其他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额度的救助。
(四)因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给予临时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酌情按照1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或个人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按照每学年2000元以内的标准给予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要综合考虑全区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五)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自救能力,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封顶线为6个月的额度。采取发放实物救助方式的,救助标准根据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并参照临时救助标准等价的物资进行确定。
上述救助标准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救助,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原则上,同一家庭(个人)以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五、怎么申请临时救助?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所设立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还可以通过“永川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救助”填写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六、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七、临时救助有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一)调查核实
(二)审核
(三)张榜公示
(四)审批
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由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按季度报区民政局备案。
救助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通过材料审查、重点复核、集体评审等形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
八、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一)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