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报指南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要求,请各符合条件的购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严格执行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农机具补贴标准。
三、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可查。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申请材料包括: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邮政储蓄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
(三)机具核验。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要对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组织开展核验工作,核验机具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到镇(街)村社抽查核实。
(四)补贴信息公示。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补贴信息审核。对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信息,区农业农村委结合抽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审核,区级审核通过的信息,按兑付批次流转至区财政局,同时提交该批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等纸质资料。
(六)补贴资金兑付。区财政局及时对区农业农村委提交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入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
(七)退换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委。换货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农业农村委保存。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