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15E/2025-0000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0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
标题: | 关于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建设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15E/2025-00009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1-20 |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 ||||
标题: | 关于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建设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有效性: |
关于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建设采购的
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建设采购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CQ24A00589采购时间:2024年10月21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建设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瑞祥晖(重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茂杰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民盛路39号9幢
被投诉人1: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
经办人:邓清洲
联系方式:023-4962····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龙马大道1001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永川区政鑫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前为重庆市永川区益川实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陈仕培
联系方式:023-4962····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3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货物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
一.监控部分。序号3.设备名称:(多头全景球机)。序号10.设备名称:(磁盘阵列475T)。序号11.设备名称:(监控接入授权系统)。四 、指挥中心设备部分。序号1.设备名称:(P1.86 全彩LED显示屏)。序号3.设备名称:(接收卡)。序号4.设备名称:(LED播放控制软件)。(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备注: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需满足如下国家检测标准中的至少其中一项:GA/T645-2014,GB/T15211-2013,GB/T4208-2017,GA/T669.7-2008,GB16796-2009,GB/T30147-2013,GB4943.1-2011,GB4943.1-2022,GB/T9254.1-2021,GB20815-2006。以上产品中要求投标人需要选择符合技术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谈判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权力,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货物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一、监控部分,序号11.设备名称:(监控接入授权系统)。视频监控应用提供视频管理服务,支持编码设备通过海康设备网络SDK协议、海康Ehome协议、海康ISUP5.0协议 、GB28181协议、0NVIF协议、大华设备网络SDK协议、萤石协议接入平台,实现视频预览、录像回放、视频上墙、视频事件监控服务能力,并且在网络带宽不足、有流量限制的网络环境下可以通过以图片替代视频的模式提供监控服务。
该项采购标的技术需求中指定了技术指标及功能,指向特定供应商产品、品牌、技术路线、作为限制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权力,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
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货物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四、指挥中心设备部分。序号1.设备名称:(P1.86全彩LED显示屏)。32.为了后期服务品质及服务效率,厂家需具备专业认证的售后服务管理认证服务师及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盖供应商家鲜章。
该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书作为实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影响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行为,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和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其中,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和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确了供应商的定义和应具备的条件,即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
我局认为,基于前述规定,市场主体若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该类主体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为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智慧校园建设,采购标的为监控、数字广播系统、音响设备、指挥中心设备及相应的安装、售后和系统集成服务等。投诉人营业执照中并不包含本项目所需的监控、数字广播系统、音响设备、指挥中心设备等设备的销售、安装以及系统集成和运维服务等内容。
我局向投诉人进一步调查取证,要求投诉人提供具备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所要求的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的证据,以证明因本采购文件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即投诉人属于利益受损的潜在供应商。投诉人向我局邮寄的《补充证明材料》仅附有投诉人获取本次政府采购文件的网页截图,该证据不能证明采购文件造成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也不能证明投诉人具备履行本次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应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我局认为,投诉人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更无权提起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受理后发现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